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白糖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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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9:36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白糖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五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白糖仓储管理经验; (七) 有储存白糖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八) 有严格、完善的白糖出入库、储存、管理等制度; (九) 有铁路专用线或专用码头,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十) 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 (十一)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白糖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 (四)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白糖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的仓储企业,由交易所与之签订《指定白糖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白糖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二)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割白糖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指定交割仓库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质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五)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白糖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白糖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质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