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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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7:31 郑州商品交易所 |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白糖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