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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7:31 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白糖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仓库预报。

《白糖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时间、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仓库自接到会员《白糖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20元/吨向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在制糖期内,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十五天(日历日)。其它地区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四十天(日历日)。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计算机系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白糖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每次交货的白糖为一个交收批,每批白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

第十七条  白糖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接收白糖。

第十八条  入库白糖质量、重量、标签、包装(包装袋和包装计量)必须符合《所标》的规定要求。

十九  重量、标签、包装及产品合格证的检验由投资者和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重量检验可采用过磅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在入库过程中发现有污染、霉变、潮包、流包、真结块、异味、标签、包装不符合《所标》规定的白糖,仓库必须拒收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于白糖入库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货物到达后,仓库应与投资者保持联系。检验样品可由投资者和仓库共同扦取,双方共同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投资者也可委托国家质检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扦样,交割仓库配合并监督抽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仓库配合扦样费)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白糖的质量检验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制糖企业生产的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享受国家

级质量“免检”的白糖,在国家规定的“名牌产品”称号和“免检”有效期内,由指定交割仓库书面申请,经交易所确认后,其产品实行免检入库交割。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的重量、标签、包装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除前款规定之外的白糖质量检验由质检机构负责。入库检验项目按《所标》规定的交收检验项目进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每批白糖自质检机构收到样品的次日起,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由质检机构通知仓库,仓库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必须在第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检验结果一式三份,一份仓库留存,一份交易所留存,一份质检机构留存。其中两份由质检机构寄送仓库。如有必要可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仓库或投资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检验结果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缴有关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入库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由复检机构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六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复检只对质检机构保留的样品进行,不再重新扦样。

第二十七条  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入库检验合格的白糖,仓库应自得到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并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和应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结果原件一份。

第二十九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交易编码、产品名称、等级、重量、生产日期等,并加盖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三十条自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有权对仓库验收合格的白糖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注册。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所载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由仓库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对已经注册仓单的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或有数量差额的,责成仓库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并可按规定对仓库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所在会员单位凭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注册表》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割月倒数第十二个交易日15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15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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