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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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7:31 郑州商品交易所 |
第六章 争议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与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投资者和仓库就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属于仓库责任的,仓库应予赔偿。 投资者向交易所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在责任确认之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再对仓库的行为承担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