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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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14:07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进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30分钟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强行平仓前由会员单位自行平仓的: 1、属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的,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2、属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的,由交易所确定内容。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 1、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2、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利、再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3、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按照先强平投资者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如果有投资者超仓,则对超仓投资者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如果有多个会员超仓,则按照会员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并对投资者按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4、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投资者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前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交易所无法执行上述原则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平。 第四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属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况的,以会员服务系统中交易所提供的结算单据为准;属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 (二)执行及确认。 1、超过会员自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按前条所确定的原则在强行平仓专用终端以市场交易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2、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3、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十七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对相关会员持仓最大的合约月份执行强行平仓,则依次选择该会员持仓量较小的合约月份执行强行平仓;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投资者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予以没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因投资者违规所进行的强行平仓而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者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投资者追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