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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14:07 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二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  某一月份白糖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二)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三)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四)    套利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白糖合约的限仓数量按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第二十四条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白糖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进行限仓。 

白糖 

一般月份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单边持仓10万手以上

   单边持仓10万手及以下

15%

15000

10%

10000手

5%

5000手

第二十五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白糖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绝对量限仓。

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12000

6000

3000

6000

3000

1500

3000

1500

800

第二十六条  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持仓实行绝对量限仓。具体数量如下:

交割月份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2000

1000

 500

第二十七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八条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按照其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二)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三)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40亿元、10个投资者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适用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时其年交易金额和投资者数须同时达到相应的年交易金额和投资者总数水平。每一档次可以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见附件二)。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每半年核定一次。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者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6月30日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者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7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无效的,则注册资本金额、投资者户数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投资者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应原则上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经纪会员监督其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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