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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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14:07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白糖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白糖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白糖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白糖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白糖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如果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八条 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白糖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者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