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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22:43 证券时报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六)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

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自然资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秀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至少高于股票投资的80%。

  (九)基金的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限定的其他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3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办法》,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所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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