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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基金(LOF)招募说明书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22:43 证券时报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4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时,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调整;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5日但不超过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或临时公告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7、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 = 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025=9611.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可得到9611.92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1.025=10250元

  赎回费用 = 1025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 = 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二)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办理赎回业务(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时,具体办理场所以《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2、申购、赎回帐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3、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7、申购、赎回的程序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

  (3)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在T+5日但不超过T+7日赎回资金可用。

  (三)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四)、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受理延迟处理申报,当日未受理的场外赎回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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