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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1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A.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终止基金合同;

  C.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该等报酬的除外;

  E.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变更基金类别;

  G.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H.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I.单独或合并代表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K.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的;

  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现场开会

  A.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B.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a.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A.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C.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D.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3项(4)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2次为限。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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