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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68.48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姜然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开发研究院理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

  唐志宏先生,高级经济师。1998年2月任辽宁省锦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委员,2001年1月被授予全国金融系统五四青年奖章。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和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主任、现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许世清先生,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离岸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行长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具有十多年的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对于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对于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教于南京大学数学系,工作于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胡家伟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具有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

  3.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2002年11月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的上市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设立基金托管部,内设综合管理室、核算清算室、稽核监察室三个职能部门,并在上海设立了分部。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拥有安全可靠的财务核算计价、交易监督系统及高效快捷的先进的“网银通”电子化资金清算服务体系,现有员工17人。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总规模约为23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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