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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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一)基金发售信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基金合同及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其网站登载基金合同全文。 3.基金托管协议: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及其公布方式为: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更新内容截止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净收益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六)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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