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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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不结转。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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