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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69号《
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别: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四)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直销和代销。

  2.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5年5月16日到2005年6月3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如果为正,计入基金资产;如果为负,由基金资产承担。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2005年5月16日至2005年6月3日内前往本基金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网点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网点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网点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至本基金各代销网点认购,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认购金额1000元以上不设认购金额级差。基金投资者也可至本基金投资理财中心认购,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认购金额1000元以上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和持有限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之日前两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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