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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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9: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四)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其中各类资产、负债及回购的剩余期限按证监会相关规定确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 选用该基准的依据是该基准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且能增强基金业绩可比性。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其它更为科学合理的货币市场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变更。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股票; 2.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3.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承销证券; 8.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9.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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