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1月9日表示,证监会关注到市场各方对分红问题的高度关切,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评论]
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需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透明度。
上市公司要科学决定公司的分红政策,要对分红安排进行具体规划,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细化监管内容,监管机构对分红问题应作全面和重点的检查、监督,对不当行为和不合理情形,要严肃予以处理。
公司红利是投资者回报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股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
完善分红制度,甚至强制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分红,这对于回报投资者积极意义显而易见。笔者完全相信证监会所作出的强制分红努力是为公众投资者,是为增加公众投资者的回报。但是由于新股高价发行的原因,由于大量上市公司股权被控股股东、大股东廉价持有,以至强制分红带给公众投资者回报较为有限,而控股股东、大股东则受益多多。所以,增加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片面强调分红是有局限性的,还必须解决公众股高价发行和控股股东高度控股的问题。
11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首次公开亮相之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四大热点问题发表谈话。其中,有关分红制度的表态被认为是郭主席上任之初的“第一把火”。应当说,上市公司分红问题并非没有得到管理层重视,而是由于我国股市内在的结构性矛盾阻滞了分红制度的成长。此次证监会明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切中了要害,也体现了两届证监会班子对待分红问题的连续性、承接性。
笔者以为,要使上市公司的分红真正积极起来,除了证监会拟采取的四方面措施以及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最近3年的现金分红挂钩外,还需要采取将上市公司的融资额与分红额挂钩的举措。具体方法为,上市公司在首发融资后,规定其累计分红总额须达到首发融资额的50%甚至更高的比例才具备再融资的资格。而对于已实施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来讲,从其再融资之日算起,其后的累计分红总额同样须达到相同的比例才符合再融资的条件,以此类推。
股市分红新政拉开了我国股市重大变革的序幕,意义非常重大。预计下一步还会有政策出台,对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式、投资逻辑和投资文化将有重大影响。根据初步测算,2011年上市公司利润大约是2万亿元。分红新政推开后,估算上市公司把利润的60%即1.2万亿元做为红利分配给大股东和二级市场投资者,这将改变股市差价博弈的特征。如果分红新政持续2-3年,每年1.2万亿元红利分配给投资者,2-3年可能彻底改变股市投资文化。
监管层不仅要督促刚性分红,更要公平分红,看红利究竟去向何方,获得红利的大股东是否让业绩与红利一样增长。2008年,证监会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但实行结果是,上市公司以小小的分红进行无尽的再融资,而所谓30%的分红比例不过是市场均值并未有所上升,上市公司在近两年多以送红股的方式而不是现金方式,实行低成本圈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