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综合报道】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证监会日前向各保荐机构与拟上市公司下发《关于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分红要求》等文件(简称《要求》),对“IPO分红新政”做出明确规定。
报道引述保荐人说法,“在会项目的每个项目组都收到了,但目前还仅是窗口指导,尚未以发行部正式函件的形式下发”,“另外,该要求只是订立了原则性标准,具体到企业的现金分红比例设定(目前普遍在10%至30%)等的监管口径,仍待各方与证监会不断沟通与反馈后方可逐步明朗。”
据了解,《要求》对拟上市企业而言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
首先,要求企业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如何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的条件和需要履行何种决策程序等内容。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其次,要求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一节明确或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
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这一项,证监会明确要求:当年或今后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说明如何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的条件和需要履行何种决策程序。
再次,要求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做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等。
最后,证监会特别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企业披露的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在有关专业意见中载明核查的意见。其中,特别应说明:企业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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