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是根据投资项目资本总额构成中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性质对投资进行一种分类,是相对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而言的,属于投资来源或投资主体的概念划分,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具有深刻制度内涵的范畴。
民间投资的波动趋势与国民经济波动趋势基本一致,只是波动幅度更大一些。
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与东部地区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行业。
国务院“新36条”的出台,将从源头上对民间金融资本进行“疏导”与“分流”,进而从上游分洪、为下游减压。
呼吁建立正部级的“民间投资促进局”负责贯彻和落实,避免“民间投资36条”再次沦为“杯具”。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法规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参与电力建设。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