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及理由 |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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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 ,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根据《基金法》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为各类机构开展公募业务做好准备 |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消新基金不得与老基金雷同的规定,拓宽行业发展空间 |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 基金管理 公司 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 |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 基金管理 人 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
综合考虑推动发起式基金发展和引入种子基金的需求,进一步降低发起式基金的成立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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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
为丰富基金交易方式预留空间 |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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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 百分之六十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 百分之八十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
提高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根据新《基金法》进一步丰富基金的类别 |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如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
为防范风险,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分散投资、杠杆上限的规范,同时为特殊基金品种预留创新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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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根据新《基金法》明确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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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更新注册材料 |
根据《基金法》进行补充,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明确了基金更新注册申请材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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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以及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或转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做出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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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前向中国证监会更新注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注册条件后,再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
第 五 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 六 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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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是否继续存续进行表决。 |
加强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月 日 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12 】 79 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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