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展恒理财
细节:证监会4月26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说明,拟将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
点评:
一、修改背景
新版《基金法》即将在今年六月份实施,而作为《基金法》相应配套的法规文件—《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合目前行业发展现实,需要进行调整。
二、主要修改内容与解读
本次《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内容可以总结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放松管制
1、拟任基金管理人在原基金公司的基础上,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该内容主要为了适应《基金法》扩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具体来看,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阳关私募基金等,经过证监会审批均可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2、拓宽基金托管人范围。原基金托管人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修改后在商业银行基础上增加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此前,已有阳关私募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在证券公司托管,未来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将打破商业银行在资金托管领域中的垄断地位。
3、放开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据《办法》意见,开放式基金将不再强制规定开放式基金每年最多收益分配次数和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而是由基金合同自行约束。该项规定有利于基金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基金运作情况灵活调整。
4、取消基金公司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其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原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募集成立新基金不得与其现有基金重复,目前拟取消该规定,规定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发决定产品设计。基金公司可以针对新发渠道发行其运作已经较为成熟、成功的产品,另外对同一销售渠道也可以续发产品。
5、拓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FOF成公募新品种。新规定放宽了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限制,给与基金中的基金即FOF产品以明确的身份。FOF基金正式加入公募基金领域,拓宽了公募基金的产品种类与投资范围,随着公募基金发行数量的不断增加,FOF产品的发展空间广阔。
6、基金交易方式拓宽,场外交易市场受期待。我国基金目前只有申购赎回和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但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有意向通过自身系统平台对基金份额转让提供便利。
(二)分散风险,降低杠杆
1、强调分散化投资。原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拟征求《办法》中将这一范围扩大,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从统计的持仓情况来看,该项规定对于债券型基金的影响更大。此外,对于FOF产品的持仓比例限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FOF产品持有其他单一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基金投资杠杆上限。根据规定:“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此限制对于债券型基金影响最为显著,尤其是在近期债市扫黑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降低债券型基金杠杆,将其风险控制在合理区间是此项规定的初衷。
(三)专业化分工,明确仓位比例限制
1、提升股票型基金股票仓位比例限制
此次征求《办法》中将股票型基金持股比例下限由60%提高到80%,股票基金仓位比例的提高有助于基金经理专注于资产配置和集中选股,避免了基金大幅调仓时对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此规定给市场带来的增量资金有限,市场不会因此而在短期内出现明显的资金流入。从2013年基金一季报数据统计来看,由于被动管理的指数基金持仓比例均符合要求,因此只包括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在这些基金当中,约有30%的基金持仓比例未达到80%的要求标准,为达到规定要求,粗略估计将有大约200多亿资金入市,但由于这些资金可在《办法》生效后6个月内达到标准即可,预期短期内不会出现被动集中加仓的情况。
2、明确基金中基金即FOF产品的基金仓位比例限制
征求《办法》中明确规定,FOF产品对于持有其他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80%。此前在我国开展FOF产品的主要是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但由于券商计划产品持仓比例规定范围宽,造成该类产品既投资基金、又投资股票和债券,结果是产品风格与属性不明确,业绩表现不尽人意。征求《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FOF产品特性的发挥。
除以上内容外,发挥基金业协会在创新基金评审中的作用,以及对规模较小基金进行合并运作等问题上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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