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案之后,行政处罚不再成为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021-05-25 17:06:08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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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近日二审改判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带来一个值得注意的新信号——未被行政处罚的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分别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自业内的观点认为,本案是全国首例未获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被判追责并生效的案例,也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适用比例连带责任的第一份生效判决。

  回溯案件时间线,2019年5月30日,ST中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证监会对ST中安和中安消技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两家公司的时任高管也被给予警告和不同程度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作为中介机构的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受到行政处罚。

  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起诉ST中安等被告索赔。其中,投资者李某和周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2020 年 11 月 9 日,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ST中安向周某和李某合计支付投资差额损失约22.75万元;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希望撤销一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改判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维持一审判决其余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瑞华会计师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两者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两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认为,虽然二审改判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例锐减,但该生效判决对后续投资者索赔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前,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五洋建设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也有众多中介机构承担了高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总计约7.4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仍被判决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因而引发了法律界的热烈讨论。

  此后,上述中介结构认为一审要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范围过于宽泛,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尚未公布二审结果。

  那么,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终审判决是否意味着,今后在类似案件中,有无行政处罚将不再成为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是否承担责任,过去往往以行政处罚为前提。ST中安的判决,打破了这个惯例。从《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把行政处罚规定为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从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要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应该承担责任。

  “未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也可能被列为证券民事索赔的对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权责对等的法律精神,应该会成为未来证券民事诉讼中的常态。”他说。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这一案件突破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对投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依法合规执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司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判原则。

  不过,他认为这能否成为未来的常态,还言之过早,尚需法律法规对中介责任的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也需要司法解释对前置程序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ST中安近期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今年5月14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1725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6.9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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