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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宪忠:种草与植树的经济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18:48 新浪财经

  俞宪忠

  内容提要:用成本——收益原则对种养草坪与植树造林进行比较评价,大量涌现的中国城市草坪明显地具有成本高和收益低的缺陷特征,而植树造林则具有成本低和收益高的显著优势。之所以会形成中国城市绿化工程的草坪模式,主要原因在于(1)花公众的钱办公家的事——经济产权模糊;(2)地方政府官员因尽快提拔所需要的短期草坪政绩“产出”;(3)理念缺陷、知识匮乏和从众效应等。相关的政策建议是:政府应组织专家制定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菜单”;依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菜单”项目进行科学排序;设定公众参与的听证会选择程序和决策环节;对政府官员实行生态政绩考核。

  关键词:种养草坪 植树造林 成本收益 工程“菜单” 项目排序 公众参与

  引 言

  在中国的大中小城市和国有机构(机关、企业、事业)里面,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各种大大小小的草坪,这些被定期“理过发”的翠绿色草坪,使城市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和优化。因此,几乎所有的人都对草坪抱有好感,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因为每个人都追求美好的东西或事物,都喜欢呼吸到洁净甜美的空气,都愿意看到并感受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但是,我们不仅要问:在城市极为稀缺宝贵的资源——土地空间上面,除了种养草坪的环境绿化方案之外,还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可供我们选择吗?

  一、对种养草坪的方案评估

  在城市中种养草坪,能够增加城市中的自然绿色,使一座城市或一个机构具有自然美感,净化城市空气,强化人与自然的和谐因素,这是种植其他植物所基本上都具有的。但是,种养草坪具有下属的显著缺陷:

  (1)种养草坪需要更多的人工成本。因为绝大多数的草坪比较娇贵,即使足球场的草坪也需要精心的看管和维护,例如定期浇水、清除杂草、机械修剪、施肥打药、防止践踏、定期更新等活动,都伴随着大量的人财物等稀缺资源消耗,尤其是稀缺宝贵的大量水资源消耗。使得草坪看管维护的投入和管理成本处在较高水平的稳定状态,起码不具有成本递减的显著特征。

  (2)草坪的生态环境效应是具有固定的平面特征。草类植物本来就长不太高,而且又定期对草坪进行美容、“理发”和修剪,在地面上也仅仅具有10公分左右的高度或厚度,草类植物的根系仅仅能够深入到地下的20公分左右的深处,在水土保持和净化空气等方面,并不具有很大的生态环境效果,其功能基本上仅仅局限于可观赏性。

  (3)过多的种养单一种类的草坪,有可能失去植物的自然多样性。而且现有的草籽基本上都是从外国引进的,即使国内生产的草籽,也基本上是最初引进的草籽的后代,弄不好的话,很可能造成植物入侵的严重生态后果,严重损害本土原本就极其脆弱的生态平衡和植物循环系统。

  (4)不利于生物链的延伸和扩展。城市中的草坪在人口众多、高楼林立、工业污染、噪音频生和交通繁杂的拥挤条件下,无法供各种鸟类飞禽在草坪上繁衍生息,也不可能为鸟类提供更多的食物,鸟类飞禽和其他行走及爬行类动物,在城市的草坪上通常会受到更多人类攻击和人为伤害,根本不可能建构起植物与动物之间的生态连接和共生共荣。

  (5)种养草坪的生态价值非常单一,而且仅仅是在与不种植任何植物相比时才是如此。因为,如果不种植任何植物,土地将会裸露、尘土将会飞扬,空气不能净化,只能成为垃圾场,即使地面全部硬化也有很多负面效应。在草坪的生态环境效益比较单一的同时,不存在范围经济,无法产生出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经济效益,即一个供绿化使用的草坪本身并不提供可供交易的排他性经济产品。

  概而言之,草坪要占用和耗费大量的各种稀缺资源,而草坪所占用和消耗的大量稀缺资源又本来可以用在其他用途,因此,种养草坪时就放弃了一些其他有益的东西,草坪具有一定的机会成本,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问题在于,在经济管理成本和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还会有比草坪更好的绿化工程方案可以选择吗?如果可以有比种养草坪更为划算的其他绿化方案,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都会考虑对种养草坪的替代选择。除非由于各种不可改变的硬性约束,如法律规定除了草坪之外不许种植其他东西,只能种养草坪,而不能种植其他绿化植物。

  二、对植树造林的方案评估

  我们知道,在城市生态环境的绿化方面,除了种养草坪之外,还有植树造林可供我们选择。如果除了给定的稀缺土地面积进行绿化以外,再没有其他约束条件,我们就可以在可供检验的实用意义上,提供一种植树造林的绿化方案,看一看树林是否比草坪更为划得来。如果树林比草坪更为划算,理性的投资者就应该及时改变稀缺资源的草坪用途,用植树造林去替代种养草坪,将会是符合最大最小原则的理性选择,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也会及时得到帕累托改进。

  (1)树林的经济成本大大低于草坪。无论是种养草坪还是植树造林,都给定了相同的土地面积,因此,两种绿化方案在土地资源占用方面的固定成本完全一样。但是,树林除了最初几年尽管需要但比草坪小得多的看管维护成本之外,随着树林的逐年成长,其看管维护成本具有明显的递减趋势。待幼年林变为成年林以后,除了极其特殊的情况外,几乎不再需要定期浇水、清除杂草、机械修剪、施肥打药、防止践踏、定期更新等费用。树林的生长速度越快,时间越长,成本越小,几乎可以达到忽略不计的程度,用一劳永逸来形容并不过分。因此。树林的成本大大小于草坪的成本。野外为什么不种草坪,就是因为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称和管理成本太昂贵的缘故,其昂贵的成本支出也会令不讲究收益的国有单位十分困难。

  (2)树林的生态环境效应具有不断生长膨胀的立体效果。树林由幼年林到成年林的生长变化过程,同时就是树冠的体积像气球一样在空中不断膨胀的过程,树龄越长,树枝就会越多,树冠就会越大,枝叶就会愈加繁茂,美化环境和净化空气的绿色生态环境效果就会越好。挺拔繁茂的树林,在很远处就可以看到,其巨大无形的吐故纳新功能远非草坪可以比拟。假定不考虑树冠之间的间隙,把树冠看作是手拉手那样地彼此连接在一起,草坪的高度或厚度为10共分,2米高树冠的树林就大约等于20个同等土地面积草坪的生态功能。树林能够比草坪外溢出又多又好的外部正面效应。小至一个机关、学校或企业,中至一座城市、区域或山脉,大至一个国家和民族,可以没有草坪,但不可以没有树林,树林可以替代草坪,但草坪不能替代树林。

  (3)树林的投资效益具有显著的多元性。树林可以有花木林、鲜果林、木材林和生态林等多种类型,如果各种树木间作套种得好,可以达到相得益彰的各种互补效果,在不损害并保障树林的生态环境效果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等过程,能够获得各种客观的经济收益。在切实保障生态环境优化的同时,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各种客观的经济成本补偿,从而增加人们的经济福利。人们还可以将成年林下的地面适度硬化,使得人们能够在洁净的地面上休息乘凉和娱乐玩耍,大树底下好乘凉嘛。这是草坪所不具有的显著优势。

  (4)树林还会使生物链得以延伸和扩展。高大繁茂的树林可以避开城市中地面的人为干扰,从而能够为各种鸟类创造繁衍生息的家园。树林除了能够建构起人与植物密切联系的同时,还能够有效地搭建起人与鸟类的自然桥梁,从而使人与植物、人与动物、植物与动物之间更具有亲和力。归根结底,树林能够比草坪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相容。与平面静态性质的草坪不同,立体动态性质的树林所必然具有的生物链和生态场价值,将会使一座城市和一个单位充满生机和活力,人们可以反对一切,但几乎没有人可以反对种树。人们通常也把植树造林称之为功在当代和利在千秋的大好事情。

  (5)树林也具有较大的文化意义。树龄时间长了,还有可能给后代留下很多美丽的传说,或许一棵树就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故事。植树造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总是被公认为功德无量的事情。树的根系也可以到达地下几米深的地方,因根深而叶茂。郁郁葱葱的树林,也通常具有欣欣向荣的文化内涵和表征意义,而枯枝朽木也通常代表着衰败和没落。人们还通常把树木与树人相提并论,甚至一棵老槐树,就能给人们尤其是给富有想象力的作家、史家、艺术家和文人们,留下无穷无尽的联想。许多著名的风景点,也常常与参天的古树有关,有时也以树木来命名。

  对于树林与草坪的绿化方案选择,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1)在效益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树林的成本大大低于草坪的成本,就应该理性地用植树造林替代种养草坪;(2)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树林的效益大大高于草坪的效益,也应该理性地用植树造林替代种养草坪;(3)如果在成本与收益两个方面树林都同时优于草坪,就更应该理性地用植树造林替代种养草坪。当我们理性地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把草坪与树林进行比较时,我们就会不得不承认:植树造林既符合情形(1),也符合情形(2),更符合情形(3)。草坪不是最好的,种养草坪是次优选择;种草不如植树,树林优于草坪,植树是最优选择。作者的结论是:城市比需要草坪而更需要树林,植树造林是对种养草坪的最优替代方案,而且也非常易于操作。

  例如,我们可以想象或设想,若一座城市的现有草坪改为既开花又结果的梨园、枣园、桃园、杏园、栗园、柿园等果园,在满足生态环境绿化需要的同时,并供人们在成熟季节有偿采摘品尝,这将会是一个多么美好的城市,而且完全可以做得到。在这样的城市中,人们可以平时观叶,春天赏花,夏天乘凉、秋天尝果,果真如此,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不知会比草坪高出多少倍。正如一句广告词说的那样:“如果没有联想,世界将会怎样?”。理想决定思想,思路决定出路,高度决定气度。

  三、为什么种草而不植树

  从资源稀缺规律和最大最小的投入产出原则等经济学理论上说,植树要比种草好,选择植树造林而不是种养草坪,应该成为任何一个理性投资者的普适性选择。但是理论总归是理论,现实总归是现实,而且现实比理论更加重要。理论的第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现实提供令人心悦诚服的解释,一个不能对现实大量存在的现象给予科学解释的理论,肯定不是好理论。鉴于此,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在城市中可以见到那么多的草坪?为什么投资者种草而不植树?

  首先是产权原因。几乎所有的草坪都属于公共产品,其草坪投资者和管理者也基本都属于国有单位,草坪的产权不具有明晰的排他性。也就是说,因投资和管理草坪所需要的稀缺资源不为私人所有,而是属于共有或公有,其经济成本并不由个人付出和承担,由此提供的生态环境产品也不为个人所有,而且不能用于市场交易,无法获得市场化的经济利益。草坪属于公共产品,也不具有显著的排他性。这就是说,这是投资者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富有理性的经济人在这种产权框架下,肯定是既不讲究成本也不讲究效果。于是很自然地就有了成本高而效益差的草坪选择。一般说来,理性经济行为人(1)当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时,既会讲究成本最低,也会讲究效益最好;(2)当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时,只会讲究成本最低,而不会讲究效益最好;(3)当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时,只会讲究效益最好,而不会讲究成本最低;(4)当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时,既不会讲究成本最低,也不会讲究效益最好。草坪通常属于(4)的类型,也就是化公众的钱办公家的事。我们可以到处观察到,共有的草坪通常只有很薄的一层土覆盖在上面,下面通常是厚厚的各种城市垃圾,也通常被行人所任意践踏,因此,公家的草坪通常不会修建、看管和维护得很好。如果草坪是好的,农民为什么不在自家的田地里种养草坪,就是因为他或她对于自己的土地,既要讲究成本,又要讲究收益,就是因为草坪只有经济成本付出,而没有任何直接的经济收益。除非当政府发放给农民的草坪补贴足以补偿农民因草坪而放弃的机会成本时,农民才会种养草坪。为什么一个单位院落内的草坪要比院落外的其他广场草坪要维护的好,也是由于因产权相对明晰而使受益人群相对排他的缘故。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罗纳德•科斯(Coase)就指出, “在交易成本为正而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财产权利初始界定决定经济效率,”。 [1]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那些不加以成本与收益比较的草坪投资者,必定是那些产权模糊缺位或产权边界不清晰的资源掌控者,只有这些掌控者才有可能把极为珍贵的稀缺资源投资于成本高而效益低的草坪,并导致大量的租金耗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兰•斯密德教授认为“私人拥有土地产权和其他机会的确具有激励效应。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使用者恐怕难以进行长期投资。”[2]由于城市草坪的公共产品特性,其排他性成本非常高昂,因此,人们通常不太关心草坪的成本与收益如何。人们关心自己的东西通常甚于关心他人和公共的东西,这是可供检验并能够被绝大多数经验支持的产权定律。

  其次是政治原因。经济产权原因并不一定会绝对地选择草坪的绿化方案,而只是说决策者不会在草坪和树林之间进行科学的关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选择,因此,在逻辑上来说,既有可能选择种养草坪,也有可能选择植树造林。产权原因还不足以充分地证明为什么决策者会选择草坪而不选择树林。之所以在事实上会大面积地选择草坪,肯定还会有别的原因。而这个别的原因肯定是把盲目任意的决策导向草坪选择的诱发因素和推动力量。一个国有单位、一个居民区或一个城市,其领导者掌握和控制着公共资源,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领导者自然就会有个人私利可以追求,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无可厚非。香港大学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认为:“我认为所有的人,政府官员和政治家也不例外,都是约束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者。……无论政治家们说什么或做什么,我都确切知道他们要什么。”[3] 但是如果官员的权力不是来自其辖区的公众或居民,而是来自于比他更高一级的领导任命,那么他的行为偏好就会惟上级领导是从,而不会受到辖区居民的约束和监督。因为,他的福利待遇和地位荣耀等在获取路径上,就不是来自于公众选举,而是来自于上级任命。追求最快最好的升迁路径就是尽快进行政绩的“产出”。当上级领导要求进行城市绿化,从而把绿化作为提拔干部的一个标准的时候,这本来是一件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执政为民的好事情。但作为地方下级的政府官员等基层领导者,在做出环境绿化决策的时候,通常由于资源产权等原因,不会考虑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问题,而只会出于个人私利——提拔的考虑,尽快抓住机会把绿化的事情短平快的做成,以便领导视察、调研、检查和评比时能够派上用场,使上级领导具有较高的满意度。从这种行为偏好出发,自然就会选择周期短和见效快的草坪,因为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草坪就会形成较好的“绿化效果”,而植树造林则通常需要好几年的时间。即使从乡村搜寻和收购大量的成年树木移植到城市,也会受到群众舆论、新闻监督、运输时间、成活多少和树冠成形等因素的制约,远不如选择草坪在政治上更为划算。因此,说草坪收益低仅仅是就生态环境而言,严格地说,草坪收益将会等于生态环境收益与官员政治收益之和。但草坪仅对百姓提供了并不迫切需要的很少生态环境受益,但确为城市政府官员提供了很好的政绩“形象工程”,他们要做更大的官员。然而,草坪的成本却要由包括农民在内的百姓来支付,因为,草坪最终由百姓缴税去买单。“不可避免的制度问题在于稀缺商品是谁的机会束。……要在你的机会束中获得机会就必须获得权力。权力就是把成本强加给他人的能力。……权力是使你的福利能够得到满足的能力。”[4]草坪给谁提供了获利机会并满足了谁的需要,在事实上谁就对草坪拥有真实的权力。对很多城市来讲,草坪模式也可以说是花百姓的钱办官员的事,追求政治效益的官员不可能考虑由百姓支付的成本大小。

  再次是其他原因。草坪与树林之间,显然具有很大的经济成本和生态环境效果差异,而且在成本与效果两个影响决策的主要变量方面,树林都极其显著地优于草坪。我们不仅要问:除了产权和政治两个原因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相对次要的原因影响了树林对草坪的实际替代?作者认为还有下述几个原因在起作用:(1)发展理念需要升华。本来,城市化发展的内涵不仅含有由农民市民化推动的城市规模扩大,更应当涵括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和优化,实施城市绿化工程有利于预防和治疗“城市病”,这是提升城市质量的重要创新路径。但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长期面临着温饱问题的严重困扰,在生计与生态、温饱与环保、增长与发展等发展理念方面,十分看重生计、温饱和增长问题,长期忽视生态、环保和发展问题,当经济增长遇到生态环境的阻抗时,才只是对生态环境问题给予潦草应付了事,环境工程项目最好的情形是好看而不实用,通常的情况是既不好看也不实用,而既好看又实用的绿色工程项目则十分罕见。因此发展理念迫切需要升华和普及,需要确立生态优先和环境发展的崭新理念,在一切发展序列中把生态环境置于绝对优先发展的首要位置(安南语)。在此基础上,决策者自然就会在各种绿化工程方案(草坪与树林)中进行谨慎的优化选择。(2)知识信息相对匮乏。知识就是认知与识别的简称,知识既是创新的成果和表征,也是创新的路径和支撑,现代绿化工程领域的丰富科学知识,能够为城市政府提供足够多的绿化机会集合,从而提供最为理想和优化的“绿化可能性曲线”。香港大学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认为:作为知识的“思想是价值很高的资源。”[5] 在知识社会时代,你知道什么(what you know)要比你认识谁(who you know)重要的多。但由于对生态环境的长期忽视,整个社会普遍缺乏各种生态环境知识,没有对各种不同的绿化方案的严格评估体系,环境科学的发展水平以及转化应用程度,长期而显著地滞后于其他学科的发展程度和应用水平。当人们遇到生态环境威胁而需要做出新的生态环境决策时,通常缺乏相关的知识信息可供利用和参考,决策失误或低水平重复就会变得非常自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就是生态环境产品的第一生产力。在信息化浪潮的知识时代,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生态环境知识的创新能力,自然就决定了她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优化能力以及绿色公共产品的产出水平。越是缺乏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知识信息,有关科学家的知识建议就越是不被重视,通常也不被采用。(3)一哄而起的从众效应。发展中国家在很多领域严重缺乏必要的创新能力,反而在低层次的盲目模仿方面比较擅长,而且是一哄而起的运动化操作模式。领先者做了什么,后面就会有众多的模仿者加以盲目地跟从什么。当某家领先者从国外引入草坪种植这种新鲜玩艺之后,众多的城市绿化工程就普遍地采取了草坪模式,而且也没有得到政府的及时制止,更葚的是大多数草坪项目也都是政府机构所为。就像领头羊走错了道路,然后所有的整个羊群都走错了道路和方向一样。如果是一个创新性的社会,决策者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习惯,整个社会在城市绿化工程方面就不会一哄而起地选择草坪。因为创新排斥模仿和盲从,需要反思和超越,追求个性和新颖。

  至于外国人怎么会种草坪?我们暂且不论。外国人做的事也不一定都对,他们也同我们一样,通常会作出许多稀里糊渎的错事。我们在此仅讨论中国的事情。或许外国人看了这篇文章也会受到有益的启发。

  四、相关的政策建议

  顾名思义,政策就是政府面对问题时所决定和采取的对策。很显然,中国城市绿化工程的草坪模式出现了明显的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问题,由于绝大多数草坪属于各级政府机构供给的公共产品,因此,就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和出台更为有效的相关政策。

  首先,制定项目“菜单”。政府应当尽快组织各领域的相关专家,及时制定出符合中国城市发展要求的城市绿化工程“菜单”,所有的城市绿化工程必须从“菜单” 中选择,没有被列入“菜单”的绿化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否则,将给予违规者各种必要的惩罚。城市绿化工程可以具有多种创新路径,也就是存在着多种选择方案,方案的多少就标志或意味着社会创新机会集合的扩大或缩小。决策的实质是在两个以上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进行比较、筛选和优化的过程,如果只有一个方案可供使用的话,那就从根本上说不存在选择问题,因而也就没有决策优化问题可言。绿化工程“菜单”既给出了绿化者选择的边界即哪些方案不可以选择,也给出了选择的自由即哪些可以选择,政府有权利、有责任和有义务告知绿化者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由此就可以保证城市绿化工程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其次,“菜单”项目排序。在政府给出的城市绿化工程“菜单”上,应按照序数效用论的原理,针对各地区的土壤、雨量、温度、湿度和气候等生物和化学方面的自然特征及人文要求,对各种绿化工程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位置排序,以便确定绿化工程选择的先后秩序和优劣等级,必须标明哪些是最优,那些是次优。使各级地方政府能够节省各种绿化方案的搜寻和选择成本。绿化工程方案的排序原则应当依据成本——效益原则进行,也就是要把那些成本最低而效益最高的绿化工程方案置于最为优先的选择序列。只有当“菜单”给出的最优方案面临不可克服的约束条件和选择障碍时,才有理由选择次一级的绿化工程方案。成功者寻求创新并制造收益,而失败者寻求理由并制造成本。关键是看政府做什么、如何做、为谁做。

  再次,公众参与选择。设定听证会选择程序和决策环节。政府实施的城市绿化工程,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公共资源,所花费的财力来源于公众缴纳的税收,绿化“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并由公众非排他性地消费使用。因此,公众参与公共工程决策既是政府决策的责任,也是公众理应具有的合法权益。说得更实质一点,这是公众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政府也仅仅是接受公众的委托而代理绿化事务,理应让公众充分参与决策,并切实按照百姓的意愿行事。公众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通常比官员更明白什么绿化方案最好,公众参与和监督,既有利于成本低和效益高的绿化工程方案被选择和实施(扩大创新机会的选择空间),也有利于防止政府官员和绿化单位有可能发生的“绿化腐败”,从而使各种稀缺资源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优化配置。

  复次,生态政绩考核。现有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中,主要侧重于GDP增长、招商引资项目、财政收入状况、腐败有无大小、群众上访情形和社会治安好坏等,惟独缺乏对官员任职期间的生态环境状况的科学评估。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及其发展状况,既决定了一座城市的横向和谐发展质态和纵向可持续潜力,也是百姓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同时还是衡量和测度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高低的重要尺度。如果最终由百姓买单的绿化工程项目没有得到最优化选择,导致大量成本高而效益低的绿化工程项目纷纷上马,实质上就意味着对稀缺资源使用的渎职和浪费,渎职和浪费同贪污一样都是极大的犯罪,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极不负责任。因此,对政府官员的任职考核,应当具有相关的生态环境评价内容,并需要给予较高的评估权重。

  最后,官员利己假定。任何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都首先是为了掌控人的行为,而且首先应当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因为政府官员的行为比一般平民百姓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外溢效应。但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如何认定。如果认为政府官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的利他性,则必定只能设计出坏制度;相反,如果认为政府官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的利己性,则通常会设计出好制度。更具有普适性的制度特征是:好制度惩罚坏人,而坏制度则惩罚好人。因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了预防和惩罚那些伤害别人和损害社会的机会主义败德行为,确保稀缺资源得到富有效率的优化配置。经典的经济理论认为,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人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因此,所有城市政府官员都首先是追求私利最大化的理性经济行为人,如果没有适当的制度约束,他们肯定会利用“草坪机会”来谋求个人“政绩”,从而使城市绿化工程失灵。因此,关于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制度安排,应当或必须以城市官员的利己理性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如此,才能设计出非常有效的好制度,从而保证成本低而效益高的绿化工程项目被及时选用。

  参考文献

  [1] ]贺卫、伍山林主编《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P101-107。又见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问题的研究结构》,见:《所有权、控制与企业》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P。

  [2] [美] 阿兰•斯密德(Allan A . Schmid)著:《制度与行为经济学》(The Institutional and Behavioral Economics)[M],刘璨、吴水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中文版P125。

  [3] 张五常著:《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M],易宪容 张卫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出版,P480。

  [4] 美] 阿兰•斯密德(Allan A . Schmid)著:《制度与行为经济学》(The Institutional and Behavioral Economics)[M],刘璨、吴水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中文版P101。

  [5]张五常著:《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M],易宪容 张卫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出版,P387。(原载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9, 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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