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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涤:人际原则之青铜法则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15:20 南方周末

  □ 孙涤

  青铜法则篇

  在讨论青铜法则时,要一并考虑“权利”和“责任”,在“权利”层次上把自己“放下”,在“责任”层次上又别忘了把自己“摆上”。

  黄金法则是否社会人际关系的最高法则? 前文所说的三个法则都属互惠性质,都是按他人(或假定他人)怎样对我,我就怎样待人的逻辑,在不同层次的互动。黑铁法则的互惠性最为直截了当(strong reciprocity);白银法则和黄金法则的互惠性较弱,互惠行为时间上有先后程度上有缓急的差隔,需要文化组织(道德、习俗和法规)上的安排和保证,也常被发达和持久的文明推崇或诠释成为“利他行为”。

  文明能不能更上层楼,超越“我”,而仅以他人的立场和利益来规范交互行为呢?不少圣贤曾表达过这类理想。例如,孟子就认为最高的理念应该是“与人为善”,而且他主张“善”可以不从“我的本心”出发,而全由接受方来界定,所谓“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故君子莫大于与人为善。”(孟子.公孙丑上)

  “黑铁法则篇”和“黄金法则篇”刊出后,不少感兴趣的读者就致函笔者,推测笔者将对“更高的”法则有所阐发,并提出各自的看法。有的认为目前社会道德沦丧,急待提升“利他”的文明;有的则认为过度拔高,没有可操作性,适足造成伪善甚至压制。

  本栏目的篇幅有限,笔者不妨先亮出他的倾向性看法。

  青铜法则:“人之所欲,乐施于人”的法则。

  若非在理想国度,这类超脱“我”的利他行为没有稳定性。如果执意要在人世实施这类理想,到头来只会导致混乱。历史上不少大的灾祸,就是在这类崇高的名目之下,比如“改天换地,创造XXXX新人”之类,酿成的。

  笔者将其名之为“青铜法则”,不仅是为了契合王小波的词语,而且确如青铜是铜和锌以及其他原素的合金一样,它鱼龙混杂,有孟夫子的“铂金成分”,更有其他各种“镀金成分”。青铜法则表面上主张凡他人喜乐的事情我都乐意为之,不必计较他人的喜好和“我”所认同的有什么关联。但是,把“我”给撇开,没了“我”这层检核和监控,“白银法则”和“黄金法则”是否已经遭到破坏,就无从判别了。

  事实上,这个“超级问题”,贯串着各种“价值的判断”,每一个活着的人,哪怕行尸走肉般活着,对它都需要有自己的解释。尽管时时萦注这个问题,也涉猎过颇多书籍,笔者必须承认,自己的认知离解答还很遥远,甚至有“其求弥久,其知弥少”之感。

  为了直入主题,笔者在此引荐一本书,《自私的基因》,作者R. 道金斯是牛津大学的讲座教授,进化伦理学的全球领军人,以言辞犀利,观点激进和铁硬的“科学逻辑”著称于世。这本已有中译本(卢允中、张岱云、王兵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的科普读物里,道金斯给出了一系列“实用的定义”(working definition)。他认为,“利他”是一种行为(而非主观意识上的,更不是行为者的自我宣示),行为者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而增进另一个同类实体的利益;“利己”则是扩张自己利益的行为,不管对同类其他实体的影响如何;而“利益”,乃指生存的机会。如此,利他行为的结果是为了增进收益者的生存机会而损及行为者的生存机会。

  道金斯进而证明“行为者”不是通常所谓的物种、人类、种族、社团、家族、血亲,甚至个人,而是个体内的基因(甚至是基因中的片断)。基因非常强悍、执着,追求任何生存机会来保存、延续、扩展自己。基因的变异纯粹来自偶然的突变,为了赢得哪怕是一丁点儿多的生存机会它不遗余力地排挤和取代同类的相应基因,它们是极端自利的。强制性地,基因把各类物种包括人类变为保存和延续它的“生存机器”。道金斯强调,生存环境之“选择”基因,本无所谓目标和方向(正确的汉译应为“胜优败劣”)。他的推论,个人作为“自私基因”的载体,不可能有真正“利他行为”,有的不过是在短暂、特殊的场合里的利他行为,而且多半可以说明为经过“伪装巧饰的自私行为”。

  道金斯教授颇多许多惊世骇俗的精彩论断,例如书的第五章“进犯行为”里他给出一个博弈模型,解释人类社会里为何总在“争为贵”与“和为贵”之间反复争斗折冲,形成所谓“进化上的稳定策略(ESS)”。在第六章“基因道德”他又论述血亲之间的利他行为实质上是基因保存延续的自私行为。认为母亲牺牲自己只有在能拯救两个以上的亲子才是“划算”的,以为后者携带着自己二分之一基因。“母爱”比“父爱”更坚决,对亲子更富于牺牲精神,是因为母体通常对的亲子更为确定,不比父体,他不能完全确信配偶的子裔就是传续自己基因的后代。 《拿破仑民法典》,许多现代国家民法典的蓝本,就规定了“在合法婚姻状态下妻子所生的子女即为丈夫的合法子女”,然而对妻子的法定义务似乎不必做相应的规定,其着眼点就是为了加强法定义务和权利的确定性。(事实上,近年来用DNA的基因技术来帮助父亲验明亲子关系,被认为有害于(如德国的)社会安定。)

  尽管词锋犀利,持有刚硬冰凉的科学逻辑,道金斯的批驳者却很多,即使在科学家同行内也是如此。本文显然不是一个评论道金斯学说的好场所,在此只想促使人们思考“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假设的实际可行性如何,能否作为现实政策和法规的目标,或者社会和道德的基本诉求?

  此外,还提出如下一些看法,希望引起读者对青铜法则的探索兴趣。

  ²至少在近一万年以来,人类社会的文明演化的主要动力来自文化,观念传播和社会选择对于现代人种的影响,要远远超过自然的选择力量。

  先举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来说明。成吉思汗和贝多芬是两个人类文明史上出类拔萃的个人。成吉思汗天赋异禀,留下了大量子裔,他妻妾成群(据说使有后代的就有五百个之多),加上他子辈、孙辈的子女,在他六十五岁去世前,直接携带老成基因的人就有二万之多。七个半世纪以来,成吉思汗的基因更是流布人间。据美国《时代》周刊的报导,人类学家估计,带有成吉思汗基因的人占了黄种人的,其中以中国人为主体,5%至12%左右。贝多芬的创造力则完全体现在不同的范畴,他没有子裔,但他的音乐激励着和升华了无数的人。几乎可以肯定,这些人都和老贝的基因无涉。作为一个汉人,笔者起码有廿分之一的概率是老成的后裔,但说实在的,他只体会到老贝的精神感召,而丝毫无法体验到老成的传承。

  因此,我们可以说,相对于基因,人为的构件(artifacts)对人类的演化有着更强有力的干预。无论从火的有控制的利用到马镫乃至超级计算机等的发明,从粗糙的器皿到艺文的种种创作,从祈佑的原始崇拜到“湟磐”境界的认同,从裹腹之物的采集狩猎到对宇宙命运的探索……,文化构件改变了人的行为和思维,甚至改变了人类基因延续的“自然轨迹”。

  在向自然界谋求人类的生存机会,特别是各个部落和种群相互竞取资源的过程中,人类文明进展到了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对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和观念塑造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脱颖而出的几个主要的文明对人类组织的实践经验作了深刻的反思,提出问题,界定了若干个重要法则——黑铁、白银和黄金法则是其关键——来指明人类的发展方向,它就是我们所谓的“大轴心时期”。“大轴心时期”所提出的问题和规定的方向,直至今日依然制约着人类社会的作为。就此意义,我们现今的努力是它的延续。文艺复兴期萌发的近代科技,也是以创造和改进各种文明的构件,是响应“大轴心时期”所提出的挑战的探索努力,但任务的完成还在持续当中。在中国文明史的讨论中,不少人曾疑惑为什么先秦时代的先贤们具有如此的原创力,而后世只是给出诠释而已,尚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其它存活的文明,比如希腊-基督教文明和印度文明,又何尝不是如此?对于它们,问题和使命的提出或总结,也是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前后,摩西、佛祖、耶稣则把它们廓清,作了能够指导实践操作的系统表述。

  中华文明有一些相对独特的贡献,比如对“孝”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不妨在“人际原则”的框架里加以讨论。

  按进化伦理学者(道金斯是其急先锋)的说法,“母爱”对亲子的“利他”行为,只是为了延续她的基因。母体又是怎样来确认她的基因载体的呢?虽说和父体相比,母体更能识别自己的直接后代,但这并不像进化伦理的假设那样,能够靠本能来做到。譬如,一个幼儿襁褓时失散后,就不太可能再被母亲识别。母爱也只有在亲子关系被认定之后才会重新展现,以此观照,为亲子的牺牲与其说是由“基因”规定,不如说是由人伦关系――文明的一大构件――决定的。那么,“母爱”又是怎样展现自己“利他行为”的合理性的呢?道金斯等认为,利他者能够出于本能,精确地计算牺牲到什么程度才是划算的,如上文提及过的,母亲牺牲自己只有在拯救两名或以上的亲子,在进化上才算够本,因为后者携带了她二分之一的基因。这种解释和人们的现实观察大有出入,很难令人信服。

  人类在血亲之间的利他行为是下倾的,即基因的承继者对施与者的牺牲行为要明显的弱。此时,“孝”作为一种文明的构件,强化了履行互惠义务的“担保”作用,它对先期付出者是一种补偿机制。“孝”以道义的名义,督促着一种类似社会契约的履行,强固了家庭这一人类组织的基本单元的依存关系。对于华夏文明的繁衍,它的功能是非常突出的。尽管把“孝”推之极端,失去了应有的“度”,会引致偏误,为人诟病,但中华民族竟在这个星球上占了五分之一的人口这一事实,令人很难否定“孝”的伟力。

  在许多高风险领域,例如商场,诚信的约束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人们通常也会凭一个经验法则来判断:一个不孝的中国人,要成为你的商业伙伴,你又有多大的把握,相信他(她)会履约,回馈其所承诺的诚信义务呢?他们对“孝”的义务尚且不顾,司法的救济成本对你不知会有多高呢?

  就方法论而言,逻辑分析并不是探讨人际原则的主要的,起码不是唯一的途径,以逻辑方法来判别人类的价值难免失之偏误。简言之,逻辑分析要求(为了避免所谓“四名词”错误),把人类的行为断然划分成两类,“自私的”和“利他的”,之间没有交集,加总起来构成全集。然而在实际上,大部分人或者一个人的大部分行为都是居于两者中间的混合体。硬要说姚明之外都是侏儒,非此即彼,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任何人,具有强烈的“科学精神”的人亦无例外,首先是其他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亲属、朋友,总之是处于各种人伦关系中,且不说他们都有着各自的情感、信念、偏好;

  在讨论青铜法则时,我们也须注意,人类经过数亿年的物种进化而来,人类的行为已熔铸在其基因里。认为新生的婴儿是一块“白板”,可以任意涂写,是一个深刻的误解。无论是对“赤子之心”的观察,还是用近代科技手段所做的各种分析测试,都能验证人与生俱来就有着固有的自利倾向(innate structure)。任意拔高文明理想,不顾人性而赋予人们不能承担的德性,是非常危险的。

  在此试举一些浅近的例子来帮助理解。大家熟知的,如“为人民服务”(serve the people)的表述源起中世纪的教皇;如“我为人人,人人为我”(one for all and all for one),来自大仲马的小说《三剑客》;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所要求“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再如,“博爱”一词则来自法文的fraternité,英文中的fraternity, 即“兄弟会”(“海内皆兄弟”?)的意思。“博爱”一词很早就曾出现在中国的典籍,如《孝经》里,但我猜想,和自由、平等一起,现代的“博爱”一词是从日译本引进的。我惊讶地发现,很少人注意到“博爱”来自fraternity;(当有机会问及我的EMBA的学生,大多还以为是“universal love” 或“general love”呢。)

  显见的,“利他”行为的对象,“他人”,在教皇,是主内兄弟,即有同样信仰的一群;在达特安,则是颇多斯、艾多斯和阿拉密斯三个拜把哥儿们;而在雷锋,则是阶级兄弟。无论是按教派,靠结义,或是根据“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来划分,爱都难于“博”到同类的全体。

  眼下“环球化”,竞争在全球范围中展开,人们又提出“地球村”的理想,试图把“利他”的关系,从一个基因高度重叠的小村落扩展到全世界。作为愿景,这个观念或许相当崇高,但把它当作经济和社会利益分配的政策依据,恐怕又是一种青铜法则;(这层关系我们将在《市场法则篇》再来论列。)

  在一对情侣分手时,主动提出的一方会说“我配不上你,”而实际上说的是“你配不上我,”略涉世故的人不难明白这类“文明的奥妙”。在研读或引用贤人、达人、伟人、大人、名人、闻人,还是奸佞之人时,同样请注意分清他们语录中的我、我们、你、他等等的真实含义。细心一点,你往往会发见他们话里的“我们”会变得相当含混。屡见不鲜的是这样倒错的情节:“我”,说话的那位,经常不包括在“我们”之内,而“我们”里理当有的“你”,话的对象,却成了“他们”中的一员;

  在讨论有丰富人文价值内涵的原则,特别是青铜法则的时候,请一并考虑“权利”和“责任”,最好能在“权利”层次上把自己“放下”,在“责任”层次上又别忘了把自己“摆上”。否则,实话尚未启齿,恐怕已被骂得狗血淋头。

  (作者为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商学院教授,现任深圳发展银行首席信息官,电子邮箱sundi@s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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