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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旗:政府采购争议多 供求关系应以公正为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10:30 中国财经报

  郭旗

  在政府采购当事人中,采购人扮演的是强者角色,供应商演绎的是弱者形象。采购人要是和供应商较起真来,供应商还真难以招架,难怪有人戏称,采购人和供应商就好比是“刀俎”和“鱼肉”的关系,虽有夸张之嫌,但是,采购人和供应尚关系不对等却是不争的事实。

  笔者日前在南方某市走访政府采购时,就发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该市某区计划在新建的办公大楼安装中央空调,区政府办公室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最后A家供应商以价格胜出,市采购中心对其发放中标通知书。然而,就在公示期间,该区政府的原负责人调离了岗位,新来的负责人则改变了采购方案,要增加空调工作面积,而A公司则拒绝接受这一要求,因此,该区政府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其结果没有任何悬念,A公司被迫放弃中标。

  如此刁难,供应商自然无法接受,但是处在弱势地位的供应商又惹不起,只能选择逃避的方式妥协。类似这样的案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大致有三:

  一是由采购人的特殊性质及地位决定的。一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市场里作为买方,还带有管理者的影子,仍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高高在上,不愿意按市场规律办事,无视《政府采购法》的存在,使得他们以其固有的“习惯”故意刁难供应商,动辄拒签合同。

  二是供应商自身的软弱与迁让是“自杀”武器。由于现在进入了市场经济的“买方”市场,供应商心里清楚,与政府打交道自己处于劣势地位,一些中标供应商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不想或不敢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更不敢投诉地方政府,怕得罪了他们失去更多的机会,因此只能自认倒霉,迁就忍让。

  三是法律观念淡薄,

维权意识差。虽然我国进入法制社会,但是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有待加强,有法不依、违法违纪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尤其在政府采购领域,有些采购人对法律的存在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因此常有采购人违背法律的意愿做一些损害供应商利益的事情,而很多供应商明明知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就是不敢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采购人和供应商作为交易的供需双方,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采购人切莫盛气凌人,供应商也不必唯唯诺诺。双方矛盾激化,不仅对各自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还会干扰政府采购秩序,阻碍政府采购事业的顺利发展。如何消除这些不和谐的声音,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发生呢?

  首先,采购人要转变观念,遵守游戏规则。政府采购是一种交易行为,政府作为采购者,是市场交易的一方,与其他任何社会主体一样,都是市场中的一员,与供应商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办事,遵循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其次,供应商要敢于说不,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交易的货源供给方,应该自觉遵循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一切凭实力说话。但如果认为政府采购程序、结果或其他方面失之公正,或自身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供应商则有权按规定的途径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仲裁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质疑、抗议或申诉,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最后,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司法救济制度,重视解决政府采购争议。建立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还采购人和采购主管部门一个清白。当供应商在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主管部门妥善解决争端时,可通过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去讨个令其信服的“说法”。其实,政府采购争议本身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高效、公平地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救济制度是解决争端的有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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