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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新:国有企业担保为何变了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9:21 中国经济时报

  钟新

  担保作为企业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个良好渠道。合法合规的担保能为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银行资金以及为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国有企业涉足担保本也无可厚非。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国有企业违规担保,忽视潜在的法律和资金风险,结果已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本应正常的国有企业担保行为为什么“变
了味”呢?

  首先,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往往出现死角,如果加上经营管理者自身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等因素,违规担保就难免发生了。其次,由于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一些国有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也是较为普遍的。一些地方企业明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却强行让国有企业为其贷款进行担保,直至贷款到期无法还债时,国有企业只能被迫承担担保责任,替这些企业还债。最后,在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博弈中,国家利益往往成为受到侵害的一方。经营管理者相关责任的不明确、难追究,给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创造了借担保套取资金,损公肥私的机会,甚或有的违规担保行为的背后隐藏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

  国有企业担保里面潜藏着这么多的“学问”,如果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自然易于引起担保“变味”。“变了味”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违法担保。我国法律本来已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但现实情况是,某些国有企业没有资格却仍在超范围、超能力提供担保。某国有企业财务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本不具备担保资格,由于银行只对贷款方的还款能力高度关注,放松了对担保方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审查,导致该分支机构对一笔贷款进行了担保,直至贷款方无法偿还贷款而牵连到担保方责任时,银行才发现该分支机构没有担保资格。

  二是违规担保。现实中经营管理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还是存在的。有的经营管理者为了牟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就滥用职权,置企业规章制度于不顾,不依程序办事,逾越内部管理,大搞人情担保或关系担保。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定、监督制度的人的操守及价值观,一旦企业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蓄意营私舞弊,规章制度纵然设计得再好,也是徒然。

  三是连环担保。国有企业陷入担保“连环套”有不同原因,有些企业是明知而为之,有些企业是不得不为之,有些企业则是不知而为之。资金紧缺使得某些国有企业饮鸩止渴,明知担保有风险,还要为其他企业担保;只有为对方贷款提供反担保,才能获得担保,故不得不为对方担保;企业自身风险意识不足,决定过于草率,同样会陷入担保“连环套”。现在企业之间不规范的连环互保行为已成为了企业的“隐形炸弹”,连环担保使得原本互不相连的企业陷入了“一损俱损”的怪圈,担保风险则从以往的个体风险逐渐演变成了带有集团性质和规模性质的系统性风险。

  四是母子互保。母企业为子企业担保可以借机将子企业所贷资金拿来为自己所用,获得对所获贷款的利用权利,使子企业成为母企业的“提款机”。但同时这也为子企业开脱责任提供了便利,子企业可以轻松地将财务风险变相转嫁给为其担保的母企业。一旦子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为其担保的母企业就不得不承担担保责任。子企业为母企业担保,一方面可以使母企业轻松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却使自己的风险陡增,当母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子企业也不得不承担担保责任。

  “变了味”的担保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具有隐蔽和不易控制的特点,会严重危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针对担保“变了味”的诱因,国有企业必须狠练内功,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依法治企、按制度办事的意识,正本清源,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担保“变味”,还企业担保以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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