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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 17:18 经济观察报

  孙立平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中贫富悬殊和利益失衡的问题不断严重化,已经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建设和谐社会最关键的内容其实就是协调利益关系,遏制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但是,要协调利益关系,要防止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最基础的问题是形成能够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制度化的解决
利益冲突的机制等。而这当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在利益多元化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不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现象。类似现象的存在,在世界上是一个通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其利益矛盾和冲突比我们社会还要严重。但在这样的社会中,虽然严重的冲突有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比如最近法国的骚乱,但在一般情况下,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互动方式,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即使某些严重利益冲突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实质上导致冲突的真正原因并不是表达,而是对立的利益本身,甚至有时恰恰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

  因此,在今天,我们尤其需要一种务实的、理性的对待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态度。而在过去,人们往往将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使利益关系问题变成一个无法进行就事论事讨论的敏感性话题。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对利益关系问题采取一种就事论事的务实态度,这可能会更加有利于我们对所面对的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采取更加有利于矛盾和冲突解决的措施。分析发现,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概念,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往往将不同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集合为一个笼统的概念,而现实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往往是具体的,如农民的征地问题,城市中的拆迁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上,体现的是具体利益关系,表达的是具体利益要求。如果利益表达的渠道畅通,解决利益矛盾的措施有效,这些冲突一般都不会上升到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层面。而且,我们通过对一些利益表达事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中的参与者自己也往往很自觉地努力将要求控制在有限利益要求的范围内。

  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是构建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在利益主体分化基础上的博弈经济,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博弈。在这样的体制中,利益表达是博弈的基础。

  人们更多强调的是,利益表达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这当然是对的,但不全面。实际上,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利益表达不仅对于弱势群体,而且对于其他群体包括强势群体,也是非常重要的。的确,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这是因为他们既无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也无非制度化的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方式。比较而言,在整个社会缺少规范化的利益追求方式的环境下,强势群体有着用各种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的优势。但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非规范化的,而且强势群体在使用这些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时候,其所付出的代价也是相当大的。一项有关私企的调查表明,一些私营企业家为了疏通某些渠道,不但要花费大量精力,甚至要花费不菲钱财,有的甚至付出了牢狱之灾的代价。正如有私营企业家感叹:如果能用正当方式来做事,谁愿意去冒风险、去行贿?

  就现实性来说,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正确处理“表达”和“代表”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来说,一个由民众或民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是要代表公众的利益的。其中,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的:第一,政府对于公众利益的代表是有限的。也即,政府所能代表的是公众利益中的一部分,即利益一致的部分,称为公共利益。而另外一些利益关系,如互相矛盾但利益关系合理的,则不能简单地加以代表,如股市中的多空关系,医疗中的医患关系,

房地产中的买卖房者关系,拆迁中的
开发商
和拆迁户关系,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等,都是如此;第二,即使可以由政府直接代表的公共利益,也要建立在公众利益表达的基础上。因为没有必要的公众利益表达,公众的公共利益就无法加以明确。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曾出现这样的事情:地方政府花费相当财力物力“为百姓办实事”,但事情办成后,老百姓却并不买账,有的甚至成为讥讽和抨击的对象。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没有利益表达机制的情况下,这些地方政府是以自己对公众利益的想象,代替了公众没能表达出来的真实利益要求。

  利益主体的有效利益表达并不意味着对于政府介入社会中利益关系的排斥。实际上,利益主体的有效利益表达,是将政府置于了一种超脱、超越的位置上。在这个位置上,政府的职能是为利益表达制定规则和程序,是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利益表达和博弈过程,甚至最终以裁判者的身份对其中的分歧进行裁决。在此意义上,政府对社会利益的代表,是以协调者的身份实现的。在西方市场经济社会中,由劳方、资方和政府三方构成的合作主义体制,体现的就是政府的这种位置和职能。而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是放弃了这样的超越地位,而卷入了社会中的利益纠纷。这样,不仅使得政府的职能发生畸变,而且很多社会矛盾也由此而生。比如在征地中,在拆迁中,在劳资冲突中,往往不乏这样的事例。

  在缺乏利益主体有效利益表达、政府直接介入社会中利益关系的情况下,还会产生另一种弊端,即政府中一些部门的利益与社会中某个利益主体的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事实上,不同的政府部门成为相关利益的代表者,这种迹象在我国已经日益严重化。在最近几年中,在汽油费改税的过程中,农业部门成为农民的代表;在两税合一的争论中,商业部门成为外商的代表;在房地产热及其争论中,建设部门成为

房地产商的代表。其结果是政府行为的严重走样变形。在我国,政府部门不仅在有关政策制定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在立法过程中也发挥着重大影响。在社会中的利益群体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这不仅导致政策制定甚至立法过程的不公正性,甚至使政府无法成为一个统一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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