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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应将宏观调节与宏观调控分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13:18 人民网理论
何伟 我国这次宏观调控在执行政策的力度上,在综合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上,比前几次的宏观调控大有进步,避免了一次经济大起大落,己取得初步成果。为了使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具有预见性、科学性、效果性,应将宏观调节与宏观调控区分开,加强日常的宏观调节,避免事后的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区别 我在《“铁本事件”引起的思考》一文中把宏观调节与宏观调控分开,这样的区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意义的。外国人的说法可供我们参考。但从中国的实践来讲,将宏观调节与宏观调控分开,使政府明白应以宏观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在运用政府这只“看见之手”来弥补市场“看不见之手”的缺陷,应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作为政府发挥作用应遵循的一个准则。政府对于宏观经济的干预可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而宏观调节与宏观调控在手段、方法、时间、对象、效果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宏观调节主要使用的是经济手段;宏观调控主要使用的是行政手段。宏观调节在时间上政府要作为日常工作不间断的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是作为特殊性的工作,具有时间性。宏观调节对企业是间接调节;宏观调控对企业是直接调控。宏观调节一般采用的是软措施;宏观调控一般采用的是硬措施,往往采用“急刹车”。宏观调节一般都是事前调节,使矛盾在萌芽时化解;宏观调控一般是事后调控,当宏观调节不能凑效时,而采取宏观调控。宏观调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正常的、大量的、有序的软干预;宏观调控是政府的突然的、临时的、强制性的硬干预。宏观调节是政府依法行政;宏观调控政府是依政策行政。宏观调节对经济一般不会造成很大影响,有利经济协调发展;宏观调控因为是“急刹车”对经济会带来很大影响,会给经济带来很大损失。所以政府对市场的作用主要应是宏观调节,而不是宏观调控。 政府在进行宏观调节时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这种经济手段包括对货币流通量的控制和财政、税收的调节。对货币流通量的控制,如通过银行的储备金率、利息率、外 汇率、公开市场业务,以及贷款的自有资金率等,控制货币流通的闸门,来调节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以便减少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同时对某一行业的贷款政策,也是用来调节该行业的资本流出和流入量,减少部门之间出现崎形发展。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主要是政府通过财政收支手段和税率高低用来抬高或降低资本流入某一行业的门槛,保持经济结构的大致平衡。由此可见,政府这种宏观调节是面对市场,而不是面对企业,更不是面对个别企业。由于宏观调节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它是在市场之内,而不是在市场之外。而宏观调控往往采取的是行政手段,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企业,所以它是在市场之外,而不是在市场之内。(二)如何进行宏观调节 宏观调节是防患于未然,一般应是事先进行微调。为此就应掌握全部经济发展的趋势、了解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准确预测未来经济的走向。在掌握全盘情况后,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对策,早作预防,早采取措施,使经济各个行业能够协调的、平衡的、持续的发展。在制定措施时要考虑运用哪些经济手段,是运用全部经济手段,还是只用其中几种,还应考虑这些政策出台的顺序和时间的前后,不同政策的力度以及将来的合力所产生的效果,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这些政策应如何调整,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进行宏观调节时应具备的条件。这一次中央的宏观调控很果断、很坚决、也很及时,己初见成效。但从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驾驶宏观经济的能力,有些方面还是值得深思的。就拿 钢铁业投资来说,2003年,全国钢铁行业完成固定资本投资同比增长96.6%;2004年一季度完成固定资本投资增长同比的107.2%,应当说这一过快增长的信息己传出,应当赶快采取措施进行抑制。但到今年4月27日,国务院才发出将钢铁固定资本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由25%及以上提高到33%及以上的通知。可是在这之前没有对钢铁业采取任何措施,很显然措施采取的过晚,还只动用了一项经济政策,其他金融方面的手段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手段都没有动用。由于宏观调节不及时、动用经济手段不全面,采取措施不够有力,不能起到遏制钢铁投资过热的势头,才使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4月2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江苏常州铁本事件采取果断措施,动用行政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采取严厉的宏观调控政策,起到杀一儆百、立竿见影的作用,有效的遏制了钢铁业投资过热的势头。从此可见,当宏观调节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时,才采取宏观调控。(三)如何进行宏观调控 政府采取强硬的宏观调控手段,虽然是不得已,但它见效快、作用大,在必要时还是需要采用的,比如这次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就是一个明显的事例。 但宏观调控由于是“急刹车”,很难避免“一刀切”,它会带来大量问题。一是在建项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铁本停建所造成的损失,据常州市委书记范燕青讲,将达到50多亿元,土地不能复耕,农民的善后补偿、一万多名建筑工人的失业,设备的闲置和耗损、违约的索赔,等等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二是遗留下大量的问题,如银行贷款谁来偿还,违约金谁来支付,各方未了事情谁来负责处理。三是由于“急刹车”所引起的的经济波动在短期内难以烫平,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经济磨合,才能形成新的经济格局,其所付出的代价是无法计算的。四是政府的信誉受到损失。如果一些企业投资是合法的,都得到当地政府批准,现在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其马上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按道理应由政府进行赔偿。美国在控制粮食播种面积时,所有损失都由政府来补偿。假如我们政府只执行政策,不考虑企业的损失、不管赔偿,政府的威信就会受到影响。因为目前的经济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变化,不是公有经济的一元化,而是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不仅有国有、还有民有、还有外资,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对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应考虑在内。所以,政府在实行宏观调控时,一定要考虑社会的所“得”与社会的所“失” 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权衡,选择最小的经济损失。 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有四个关系应当注意: 笫一,宏观调控与宏观调节相结合。这次宏观调控不仅动用行政手段,也动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经济波动小,很快见到成效。 笫二,宏观调控应压长与补短相结合。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人们往往只注意压长而不注意补短。对压长来说比补短较容易,只要采取硬措施可以立即取得明显效果。而补短不能采取硬措施,只能通过经济手段使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功能向短线行业倾斜,以便促使短线的发展,这是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 笫三,进行宏观调控时要注意运用优胜劣汰规律。在宏观调控进行压长时要尽力避免“一刀切”,对在建项目的中一些技术含量高、市场急缺产品的在建项目,应当“保”不应当“压”,只有那些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长线,才属于应压的内容,这样做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笫四,在压长过程中所有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应有国有、民有之分,中央批项目和地方政府批项目之别,所有企业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享受同一的国民待遇。 我提议:今后不论在学术界、还是政府工作中,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将宏观调节与宏观调控严格区分开,这对于政府运用这只“看得见之手” 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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