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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政企不公 集合企业年金成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0:15 证券时报

  作者:何伟

  公平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退休前因为岗位不同,社会贡献不同,所获得的报酬也自然不同,在收入分配上更多地体现效率。而人们退休后的待遇不再是按贡献大小的分配,而是依据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配,应更多地体现公平。

  退休待遇政企不公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某些不公平的现象,比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根据《2006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人均为8568元,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金为16152元,机关单位的职工退休金为17628元。2000年至2005年的6年间,全国企业职工的退休金以年均5.70%的速度增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长速度分别是10.95%和8.95%,无论从存量还是从增量上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水平都明显高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水平。

  同样的学历、工龄、退休年龄,因为工作单位不同而导致退休待遇相差悬殊,这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劳动保障部和

国家发改委在共同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中也明确提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形成差距,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在目前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126件建议都涉及到

养老保险问题。其中,反映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过大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问题的建议最为集中。因此,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亟需改变当前退休待遇政企不公的现状。

  缩小差距要主攻中小企业

  缩小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有两种方式:一是做减法,即减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待遇,但是由于福利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易升难降,短时期内要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必然面临很大阻力,而且这种方式在降低一部分群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益的同时,另一部分群体(企业职工)的利益并没有得到提高,显然是一种无效率的做法;另一种是做加法,即通过发展

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形式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缩小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这种方式显然比前一种方式更加可行。

  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情况来看,大型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向比较积极。从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市场结构来看,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都来自于大型国有企业。

  与大型国有企业热热闹闹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局面相比,中小企业这边就显得非常冷清。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结构来看,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占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总额还不到1%。截至2006年2月,全国只有约50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由此可见,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职工还没有享受到企业年金这项福利待遇,我国退休金待遇政企不公也主要是由中小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差距过大造成的。

  集合企业年金成现实选择 

  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不取决于这家企业的规模,而在于这家企业是不是盈利,有没有发展前景。中小企业如果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是能够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而就我国中小企业实际情况而言,很多中小企业是盈利的,是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较多地考虑大企业的特征,对中小企业的特性考虑较少,导致中小企业仿照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面临很多困难。一方面,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和大企业是一样的,收益却相差一大截,高投入低收益的结果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太愿意将心思放在中小企业身上。比如一家200人左右的小型企业,一年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大概100万左右,如果受托人按受托管理费最高限额0.2%收取,一年才收取2000多元,却要花费4~5个月的时间来完成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开户和投资准备,最后到企业年金基金投入运作的漫长过程,这样下来能保征收支相抵就已经很不错了。

  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委托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较小,很难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再加上中小企业内部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非常稀缺,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那么,如何解决中小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面临的现实问题呢?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设立集合企业年金制度。所谓集合企业年金,就是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合同条款等内容就已经确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后,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也就等同于选择了上述条款。由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标准化的已成型服务产品,这样就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成本,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带来极大的方便。

  随着今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将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也会越来越多,通过发展集合企业年金,让广大中小企业职工也能比较便利地享受到企业年金这项福利待遇,提高中小企业员工的养老金水平,缩小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退休金差距,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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