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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从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看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09:55 中国经济时报

  ■一家之言■何伟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这对社会主义认识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是阶级斗争的社会,邓小平时代的社会主义是市场经济的社会,那么现在的社会主义则是和谐社会。这一战略决策,丰富了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加了新的内容,使我国社会发展增加了动力。

  我认为,和谐社会具有三大支柱:一是产权明晰,二是政治民主,三是共同富裕(包括社会保障)。现代和谐社会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市场经济。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得好,社会就容易和谐。但经济利益界定应有一个标准,它应是社会共认的一个原则。只要大家共同遵守这一原则,社会就容易实现和谐。但这一原则在不同社会有不同标准,在原始社会是平均分配,在封建社会是等级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市场经济原则。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讲到商品时,就说明了这些道理,商品首先是等价交换,这就为经济利益提供了质和量的标准:一是等价交换保护产权,二者相等表明物权没有被侵犯;二是在量上相等,谁也不能多占谁的便宜;三是商品交换双方是平等的,不承认任何特权;四是商品经济要求自由往来、自由交换,反对封锁和垄断。凡是违反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原则的就会引起矛盾,出现不和谐。我国目前也处在商品、市场经济时代,也应遵循这些原则,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对一些违反市场原则的行为要加以纠正和惩处。如贪污盗窃、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封锁割据等,都是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的;利用特权谋取私利,侵蚀国有资产,表明权利的不平等;分配收入差距太大,公共产品供应滞后,表明社会分配不公平等等,这些都是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在今天要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整顿市场秩序,提倡守法诚信,进行反腐倡廉,等等,都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商品、市场经济这些原则反映到观念上就是自由、平等、博爱,曾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一面旗帜。如果真正做到自由、平等、博爱,社会也就会和谐。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原则只属于资产阶级所有,广大劳动人民无权享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能消除资本主义这种阶级局限性,使其全社会共同享有,倡导其中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就能成为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支柱。

  资本主义社会不和谐最根本的原因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个别企业有计划和整个社会无计划的矛盾。斯大林为了解决这两个矛盾,消灭了私有制,建立国家所有制,取消市场经济,实行计划经济。国有制和计划经济就成为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的两大支柱。这个模式的最大特点:权力高度集中、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效率低下。《共产党宣言》批驳了资产阶级认为私有制一消灭,“懒惰之风就会兴起”的说法,但在斯大林的社会主义里,虽然懒惰之风没有兴起,却出现了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矛盾重重,已成为社会主义不治之症,可以说部分现象不幸被资产阶级言中了。在这种形势下,邓小平提出要进行改革,将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两大支柱——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作为改革对象,以市场经济体制来代替。应当说改革对象是明确的,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在其具体内涵上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就出现了第三次大争论。如果说第一次大争论是关于社会主义能不能采用商品经济问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对此作了肯定性的答复。第二次大争论是关于社会主义能不能采用市场经济的问题,小平同志和十四大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性的答复。第三次大争论是关于改革后创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的问题。

  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改革应遵循三原则:一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二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三要防止两极分化。现在的分歧主要是:彻底否定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创建一个新的社会主义,还是对斯大林的模式进行修修补补。具体讲: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保留国家所有制,还是创建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这一计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这两者是构成社会主义模式的具体内容。对以上三个问题认识不同,就出现分歧。也就是说,在改革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这是第三次大争论的焦点。在坚持彻底改革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时,不仅要阐述彻底改革的必要性,还应阐述改革后所建立起来的新社会主义是什么样的模式。具体来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什么样的公有制,是什么样的计划。这两个问题说到底是以什么手段来克服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使社会主义和谐发展。

  我国对社会主义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是从国有企业的改革开始的。经过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国有经济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划定了国有经济的范围,指出国有经济只控制:国家安全、自然垄断、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和高新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也就是说,将国有经济定位为,国家执行职能的一种经济手段,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这是第一个定位。第二个定位,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主要形式。这就表明,以股份制代替国家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它应成为公有制的主体。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私人资本社会化,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一种所有制。股份制也符合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因为股份制是一种法人产权所有制,是股东的集体财产,但每个股东对公司的资产都无权支配、处置、使用、分配,他们只是股票的持有者,是在股份公有制基础上的一种个人所有制。

  其实,马、恩对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早有定论,他们指出,股份制是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富、社会企业、合作工厂、社会管理、资本家被排斥在外。这是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下股份制的定性,只不过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对私有制的扬弃,在局部实现私人资本社会化,使这部分所有制发生了质的变化,马克思说:这是在“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新社会因素。”(《马恩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新社会因素”即社会主义因素,股份制应是“新社会因素”之一,可以称为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

  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制度内生长出社会主义因素,人们可能有不同看法,但马克思对这一问题早有明确的定论。1871年他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所写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新社会因素。”(同上)这种新社会因素与前面所引马、恩对股份制定性应当是一致的,否则就不会说是在一定范围内“私有制的扬弃”。

  马、恩把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是有充分道理的,任何一个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人,都会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一大发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践又验证了这一个规律的正确性。这一规律客观的作用,是不以什么社会制度或哪个阶级掌握政权为转移,它都要求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种适应可以是通过革命形式的突变,也可以通过平时随时随地渐变,股份制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渐变,它扬弃了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合生产力要求,再加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一系列措施,大大缓解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再也没有出现像1929—1933年那样严重的经济危机,社会比较和谐发展。所以在批“趋同论”、批“人民资本主义”时,不能不面对这一现实。

  既然马、恩对资本主义下的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应该是顺理成章的,因为它是从资产阶级社会解放出来的“新社会因素”,应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公有制主体。同时这一理解,也可以对马克思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哥德巴赫猜想作一种旁证。

  关于市场经济下的计划,不论西方经济学,还是东方经济学,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有计划介入,政府要干预。但问题在于这一计划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应将二者分开,因为它们有本质区别,不能等量齐观。

  第一,两个体制不同的计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济体制的体现。而市场经济下的计划只是一种调节手段,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与经济体制无关。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高度集中的、带有指令性的、与资源配置和人员分配相结合的计划,作为法令来执行。市场经济下的计划不是行政性的计划,是在市场经济之内,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主要是用经济手段,不带有强制性。

  第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是加工的工厂,没有自主权,主要以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己任,不计成本、不计经济效益,国家统负盈亏。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任务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盈亏要自负。在产权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家的

宏观调控引起政策的变动而使企业受到损失,应由国家来赔偿,如同美国限制粮食播种面积,对农民的补偿一样。

  第四,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包罗万象的,无时无处不在。企业是一个加工厂,供、产、销,人、财、物都由国家计划所控制,企业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按国家的“路线图”进行,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就连改建一个厕所,也需要上级批准。居民的吃、穿、住、行,生、老、病、死,都按国家计划规定,实行凭票、凭证、定量、定点供应,个人没有任何自主权。这样的计划不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积极性,使各方的关系不和谐。而在市场经济下的计划,只要不是政策禁止的,企业和个人都是自由的,不受计划约束,就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利用经济手段进行计划调节,才能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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