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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银行改革 建设国际一流金融企业(11)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5:31 金融时报

  粮食销售量下降的原因,一是粮食收储企业收购量下降,黑龙江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玉米收购量比上年同期下降40%至50%;二是由于种地成本提高,种粮利润降低,市场观望气氛浓重,惜售现象普遍;三是粮食市场风险预期加重,加之仓储费用大,致使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体粮商不敢大量收购和储存粮食;四是国家取消玉米、稻谷等原粮出口退税政策,粮食出口受到限制,进一步抑制了粮食销售。

  针对粮食主产区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状,我建议:一是财政、税务部门加大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力度,大力培育粮食龙头企业,支持粮食精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发展,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条,提高粮食收储和加工能力。二是粮食管理部门增加粮食主产区中央储备收购数量,并适当放宽收购质量标准,增加专项储备补贴;完善粮食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把玉米、大豆纳入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范围,提高水稻最低收购价。三是财政部门根据生产资料价格、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加大或调整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综合补贴、农机具补贴等补贴的力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实惠,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高小琼(人大代表、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矛盾较大。2007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比农业生产产值占全部生产产值的比重低5个百分点。全国的农业贷款增速平均水平低于全部贷款增速4个百分点。另外,农村金融市场的服务水平较低,机构网点少、服务人员少且服务功能少。

  与此同时,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发展较快。据对江西省81个县7000户农村企业及农户问卷调查分析,2007年,农村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户数3870户,融资金额达25亿元,平均每户企业融资64万元;农户融资金额达67亿元,户均9万元。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保障较差,目前尚没有一部明确的农村投融资法律法规,现有的规范金融机构主体或者承载融资主体的有关规定也已经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建设和发展对于上述现状,我对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提出如下建议:首先,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按一定比例投放当地。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尽快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也对此问题做了长时间较为深入的研究。目前,应将规定“一定比例”作为改革的突破点之一,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地方财税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县域法人和非法人的存款机构进行考核,并就“一定比例”政策成立协调小组,对各项激励措施进行落实。

  其次,推动政策性银行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建设和发展。一是对农村的财政性转移支付和补贴,不再直接投入农村,而是通过招标的办法,以补贴利息的形式让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介入。如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可以采取类似做法。二是国开行、农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由人民银行再贷款取得的经营性资金要规定一定的比例投入农村。三是对完成对农村资金投入的机构给予再融资、税收等优惠政策。

  此外,要明确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出台《农村信用社规范发展条例》,按照市场化原则,把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结构明晰、法人治理完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农民社区银行。还要适当降低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进入门槛。建议将村镇银行纳入《商业银行法》的规范中,并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提升到行政法规层面,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在县域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实现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引导、提升和替代,给予其合法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明确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规范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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