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检察机关针对“疫苗事件”开展公益诉讼
针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狂犬病疫苗违法违规事件,多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
据《法制日报》8月6日报道,8月2日,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检察院对偏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8月3日向偏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偏关县疾控中心立即整改。此案是山西省第一件针对疫苗接种不规范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报道,7月24日,偏关县检察院检察长田植林带队到偏关县疾控中心进行调查了解。检察人员排查发现,2017年以来,偏关县疾控中心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二类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共3批,总量为500份2500支,已销售1145支,1355支未销售,现已按上级要求封存并实行召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偏关县疾控中心在接种二类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时,部分登记记录中未填写受种者使用狂犬疫苗的厂家、产品批号和接种数量,致使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50支狂犬病疫苗不能锁定具体受种者,即不能查清前述150支疫苗的最终流向,影响了疫苗管控风险排查集中行动,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偏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单位,未及时纠正偏关县疾控中心不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行为,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广州检察”微信公号7月25日发布消息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自觉主动履行维护社会公益的法定职责,积极开展“问题疫苗”等涉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深圳市检察机关也对外表示,已将疫苗相关事件列为公益诉讼线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均向向疫苗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若发现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中存在问题疫苗,一律登记封存,并按规定处置。广西、福建等地检察机关也开展了疫苗事件的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正大力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和改革,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目前开展的公益诉讼主要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较少。
责任编辑:陈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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