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庭上申请两名最高检检察员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6月13日消息,6月13日,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开庭。
审判长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对辩护人持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在庭前会议上是说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现在我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审判长裴显鼎:那么请你简要再说一下,行使申请回避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首先声明,庭前会议我说过我保留回避申请。我觉得该份证据是一份伪证,申请参与制作这份伪证的两个检察员回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这个我也相信有些写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许我念一遍的话,我当然愿意念一遍。
审判长裴显鼎:请宣读。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知识性证据审查,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申请人认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是有问题的。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实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正,并试图以此证构陷申请人。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用手电筒指出问题。
审判长裴显鼎:顾雏军,关于这个证据是否伪证,本庭后头要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质证。你是不是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系伪证,所以要求申请回避?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当时做这个实验的时候要请审判员和审判长派人来看。你们没有派人来看。其实无论谁都能看明白。
审判长裴显鼎:我已经给你说过,顾雏军庭前回应程序问题。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今天在审理以后决定。请检察人员回应。
检察员 罗庆东:审判长,关于这个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本来在庭前会议已经专门进行研究。而且在庭前会议时也给了原审被告人充分的表达权。这个不属于提出回避的申请。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专门的技术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移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审判长 裴显鼎: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顾雏军的辩护人对这个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 陈有西:我有几点意见。第一请合议庭回应,顾雏军对原审证据和最高检重新作出审查鉴定意见的质疑,第二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我们律师将会在庭审调查当中重点向合议庭阐述。至于顾雏军的回避申请,本律师不发表看法。请合议庭考虑。
审判长 裴显鼎:庭审继续。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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