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顺风车“司乘互评”该修正了

评论:顺风车“司乘互评”该修正了
2018年05月15日 23:32 法治周末

  顺风车“司乘互评”该修正了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近日,在知乎、微博等社交平台上,众多女性网友纷纷晒出自己顺风车APP的截图,称按某些顺风车的产品设计,在乘客上车前,司机就可看到其他司机对该名乘客的评价——司机早知道你“不化妆也漂亮”,早知道你“素颜美女”,早知道你“美得不要不要的”……甚而至于像“美女下车时丝袜容易走光,看得想入非非”之类污言秽语居然也在跟评留言板上立此存照。一时间一些年轻女性花容失色,惶恐不安情绪蔓延。

  这就是传说中的,美其名曰的“司乘互评”。

  在以淘宝网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1.0时代(网商经济),淘宝网等也正是通过建立起消费者对商品、商家进行点评,并供后来购物者参考的机制,消弭了供需双方关于商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使信任关系建立,助推交易达成。“消费者评商家”消弭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正是淘宝网等得以风生水起、发展壮大的关键经济学动因。

  “消费者评商家”是有着伦理基础的。消费者为商家的衣食父母。开门做生意,来的都是客,常态交易行为都是阳光下进行的,商家的经营行为本就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也正因此,诚信经营、注重口碑,成为基本的营商之道。

  “消费者评商家”也是有着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但是,过渡到以共享单车、顺风车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2.0时代(共享经济),顺风车却在“消费者评商家”机制的基础上,嬗变出了“司乘互评”机制。司机也是可以对乘客进行点评的;其理据,究竟又何在?

  固然,有别于网约车的营利性;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顺风车是非营利性的,“顺风”合乘各方是“自愿民事行为”关系,平台方则扮演了信息中介、“撮合者”的角色。

  大抵也正源此,推出“司乘互评”机制背后的逻辑当是:凸显民事主体之间的对等性。至于经济动因,则无非是认为,在顺风车业务中,司乘双方是双向选择的,“司乘互评”有助于消弭陌生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推动信任关系建立,最终促使业务“撮合”成。

  此外也不排除平台方还有着发展社交化功能的野心。微信、微博碗里的肉,阿里巴巴的支付宝都想去舀一勺,在做社交化功能方面的探索;顺风车平台有此意图,也不为怪。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无论如何,掏钱付费的不是顺风车司机,而是乘客;是司机在提供服务,不是乘客在提供服务。哪怕顺风车业务确为非营利性的,乘客的掏钱付费只够分摊司机油钱等必要合理成本性支出;但是,司机究竟不是在做义务劳动,基于省油钱等目的的非营利性服务,也还是服务。尤其是,平台方在顺风车业务的“撮合”中,还是提取了佣金的。

  即此而言,哪怕点评机制的天平确需有所调整;但总体上,依然得倾向于“乘客评司机”一方;而不是司乘之间完全对等,对司机的点评乘客完全放任,不加限制。

  在传统经济时代,众所周知,商家都是以开门纳客,不挑客、不拒客为常态;而以基于业务需要而非歧视性的挑客、拒客为特例的。譬如,一些酒店会打出“衣冠不整谢绝入内”的告示,或是一些洗浴中心会打出“皮肤病谢绝入内”的告示。这也都有其合理性,并约定俗成为公众所接受。

  援此为例作为参照,如若允许适度放开顺风车司机对乘客的评价,以消弭司乘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评价内容也只宜限定在公德素质、乘车礼仪等方面。譬如,仅限设置诸如是否衣冠整洁、是否候车守时、是否吸烟、是否醉乘之类的勾选项目,供司机勾选评价,而绝不牵涉游离到其他方面;又更遑论放开来让司机在点评留言板上随意涂鸦、漫无边际——“颜值爆表”“声音很甜美”之类不一而足,甚至“美女下车时丝袜容易走光,看得想入非非”都能“到此一游”?

  既然有顺风车司机能够见色起意、强奸杀人;那也就不能排除“绘声绘色”类的司机点评乘客信息可能成为一些心怀不轨不法分子的“猎艳导航”。放任司机对乘客随意点评,这就好比裸露了一个风险敞口出来。若是一旦因此诱发出什么恶性事件,平台方势所必然会陷入关于安保机制缺陷和安保责任追究的挞伐拷问声中。

  在消弭司乘信息不对称和抹平风险敞口强化安保之间,如何寻求一个平衡点?调校、修正“司乘互评”正是一个突破口。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李锋

商家 顺风车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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