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声中话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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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15:28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记者 强兴华 王晓欣 金融领域案件多发是金融体制滞后的一个突出表现,不能因为金融案件多发,就否认金融改革成果,更不能因出现金融案件而停止改革。恰恰相反,我们应当把金融领域案件的暴露,看成是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更应加快改革步伐,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金融领域案件多发的土壤
狗年伊始,就有两条有关金融案件的消息公诸报端。一条来自银监会。消息称,去年依法取消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25人,比上年增加81人,增幅33.2%;各类银行机构实际处分违规人员6826人,比上年增加2535人,增幅58.97%;对违规金融机构累计罚没款3345万元,比上年增加661万元。另一消息来自中国银行。该行开平案主要案犯在美被起诉,中行表示将支持美国司法部对开平案件主要案犯提起诉讼,并将予以积极配合。一时之间,有关金融领域的犯罪问题,又一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金融体制改革是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近年来,我国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已取得了相当多的成果。中国人寿、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已成功上市,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资本市场回暖,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然而,就是在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这些成就的同时,金融犯罪与违规现象也不时浮出水面,几乎改革每前进一步,金融大案要案就要暴露一批,改革与发案如影随形。这其中,蕴含着什么样的逻辑呢? 改革使一些案件“水落石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整个经济运行的中枢神经。金融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将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速度和效率。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着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并建立相关监测与考评机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要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现代金融企业的信念和决心。 近几年来,中国金融业改革风生水起,但其间也不断曝出大案和腐败丑闻。一时间,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领域案件时有出现,不断有高官落马,涉案金额之大,让人触目惊心。 2004年2月19日,中银国际前副总经理梁小庭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梁小庭1993年1月至1994年3月间,利用担任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香港友协贸易有限公司、潭江置业有限公司董事许超凡,申请融资认购股票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许超凡给予的贿赂款共计港币294.97万元。 2003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对2002年以及之前年度对中国人寿总公司以及全系统3400多个分支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发现各类案件线索28起,涉案金额4.89亿元。这些问题发生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改制前。 2005年4月20日,上海金融监管机构召开了“查处和防范金融案件联席会议”。会上通报了2004年案件查处工作的情况,上海金融系统违法违纪的主要案件有18起,涉及到上海本地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农信社。由于市场长期低迷,券商是本次联席会议通报金融案件的重灾区。2004年,上海本地的四大券商都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大案。刚刚获得创新资格的海通证券,某业务总部原副总经理违规经营,让客户通过跨账户回购国债的方式,回购其他客户托管的国债资产,造成营业部事实上挪用客户托管资金,从而形成近10亿元不实抵押债务,至今只收回6亿多元现金或资产。海通证券另外两家营业部的经理,一个以代理买卖国债名义融资,涉嫌挪用资金3730万元,另一个与客户勾结,通过编造印章、伪造国债回购授权书等手段,诈骗多家企业资金达3.02亿元。 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案件的暴露二者之间的关系,耐人寻味。 改革给金融带来了阳光 金融体制最深层的矛盾与问题,就在于金融系统如何从计划性与垄断性中走出。金融体制也许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大堡垒”。这种计划性不仅表现在其制度安排上,还特别表现在人们的观念上。国有银行在商业化改革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内部控制力量减弱了,新的控制系统没有建立起来,建立适应市场化环境的、独立的内控风险管理机制已成为新问题。金融腐败呈现高发状态,是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是过多的行政性管制尚未退场,市场化的激励约束还没有充分确立,两者之间一进一退衔接处存在监管真空,犯罪分子认为有机可乘。结果在银行转轨进程中出现了腐败和犯罪现象;另一方面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所有人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进一步科学设置。 不可否认,转轨时期金融行业的机制创新和利益格局的打破是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的社会原因。转轨时期必然存在一些法律控制的空白或“盲点”,是滋生金融犯罪的直接原因;转轨时期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这是诱发金融犯罪的主观原因;转轨时期金融机构的防范机制不健全,技术防范能力薄弱,客观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是导致金融犯罪的根本原因;转轨时期出现的腐败之风、官僚主义为金融犯罪推波助澜,这是金融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是一个金融不断突破旧体制,不断推进金融市场化,促进金融发展的过程。作为金融体制的支柱,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改革,无疑是2005年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最大的亮点。除了农业银行因为历史包袱重,股份制改革方案尚未明朗之外,其他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已经成立了股份公司,剥离了大量不良资产,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商业银行上市。2005年10月27日,建行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10月28日,工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中行业已完成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步骤,拟2006年上市。从改革的初步结果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运行于新体制下的金融机构,其再次发案的可能性已明显下降,改革给金融业带来了阳光。 只有解决根本问题的改革,才可能是成功的改革 案件的暴露有可能延缓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比如说,中行案件就有可能延缓中行上市路演。而改革,正是一件暴露问题的强大武器。改革首先是一个查清家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虚账、假账必然会浮出水面,隐藏多年的案件必然会暴露出来。可以说,问题总是暴露得越早越好,暴露得越充分越好,只有这样,我们的改革才踏实,取得成功的可能性才越大。 改革的同时还是一个新的体制构建的过程,而新的体制正是防范金融大案要案最为强有力的武器。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上市可以锁定国有银行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上市不再是在原有体制上的小修小补,而是着眼于整个治理机制的重构;另一方面上市会极大提高对公众披露信息方面的透明度。上市能够强制性地在国有银行僵化的经营机制中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国有银行的改革至少会从银行内部管理方面,大为减少金融案件发生的可能。 加强金融监管,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强监管,就会增加金融系统问题暴露的可能性,也才会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监管的方式与方法不断完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随着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各类金融案件必将显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中国金融案件的暴露,也说明了中国的金融改革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以往的中国金融,大致上是运行在行政管理的轨道上,即便是发生了案件,我们更倾向于采取行政的手段加以解决,倾向于内部处理的方式,而非公开处理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处理方式的改变,增加了金融案件在公众面前的曝光强度与曝光频率,这也是公众认为近年来金融案件多发的一个主观原因。而采取公开的、法律的方式处理金融案件,正是中国金融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依法进行改革,在提高了中国金融改革水平的同时,也为这一改革的成功提供了更为强大的保证。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的案件频发,是金融体制滞后的一个突出表现,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金融案件多发,就否认金融改革成果,更不能因出现金融案件而停止改革。恰恰相反,我们应当把金融领域案件的暴露,看成是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我们更应加快速改革步伐,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金融领域案件多发的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