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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寻变思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14:19 《中国投资》

  ○ 汪昕宇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业的主体,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但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清晰、缺乏激励约束功能、剩余索取权无法交易转让、产权行使主体——国家自身存在缺陷,这些因素是导致国有银行诸多问题的产权根源。

  我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一直就没有停止过,但改革成效并不明显,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鉴于国有商业银行现行产权制度的弊端,要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改变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建立完善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

  现行产权制度弊端

  我国国有银行现行产权体制采取了国有独资这种形式,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但这种制度在产权方面的局限性是非常大的。在现行产权制度的作用下,

商业银行经营政策化,金融资产财政化,组织机构行政化,现行产权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产权不清晰导致所有者缺位,制约银行独立经营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并且国家作为所有者是非人格化的,资源的使用、转让和收入的享用权都由国家所有。而银行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银行对资源的使用和转让以及最后的成果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力,也没有独立的经营权。这就导致了所有者缺位,同时也制约了银行独立经营权。

  单一产权使“政银不分”和“内部人控制”并存。单一产权使国家在要求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求国有银行尽可能配合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为政府推动的经济改革提供金融补贴与金融支持,确保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这就是导致政府对银行过度干预和政银不分、使银行无法真正实现商业化经营的重要原因。

  对于银行经营管理者来说,其个人追求的目标和银行的经营目标并不一致。银行经营好坏与经营者收益无大的关联,因此银行经营管理人员必然不会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其追求的目标。相反,他们往往通过侵占国家利益来追求私利最大化的激励。此时,如果国家作为银行唯一的所有者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银行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那么银行就会陷入“内部人控制”的状态中,从而危害所有者的权益。

  产权主体缺位和缺少产权结构的安排,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载体不明。国有商业银行的国家独资所有使国家作为所有者而成为承担国有银行经营风险的唯一载体,政府充当了风险转嫁的中介,而负有资产经营责任的银行各级经营管理者失去了担保约束责任。于是金融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被名正言顺地转嫁给了公有产权。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产权由于被转递多次,使得委托——代理链较长,这就加大了国家监督管理的难度。随着代理层次的增加,委托代理关系的成本也以更高的速度扩大,使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使得银行财产权利和责任区域无法界定,所有者不能有效行使和转让权力;对于经营者来说,由于缺乏利益机制的驱动,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实现利益的激励兼容。作为国家委派的银行经营管理者既无权享受相应的权利,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有商业银行对经营者的考核不以经营业绩为基础,对员工的激励也只表现为对行政级别的追求,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经营者缺乏创新、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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