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执行受阻 招行2.5亿贷款纠纷6年未果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15:5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贾玉宝 深圳报道 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一桩2.5亿港元贷款纠纷历时6年依然未果,至今仍让招行苦不堪言。 “该案较为复杂,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招行一位内部人士说,一是仲裁阶段,
2.5亿港元贷款 事情要追溯到1997年4月9日。 当时招行总行离岸业务部与香港南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国投)签订了2.5亿港元贷款额度之贷款协议”,贷款用途为香港国投日常营运资金。 协议规定,贷款利息按招行的港元最优惠利率加4%的年利率计算,按季付息,任何已到期的贷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香港国投从到期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所定贷款利率加2%(年利率)逐日计算逾期利息。 上述贷款以香港嘉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嘉应物业)提供的广州市某宾馆的物业作抵押担保。 同日,上述三方之间还签订了与这套贷款协议相配套的其他两份法律文件: 招行与香港国投和嘉应物业在广东省公证处签署了宾馆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规定,嘉应物业同意作为香港国没有关上述贷款的连带担保人,并以嘉废物业嘉应宾馆负1、负2层,l至5层及9至30层的房产,及一切有关权益抵押给招行。 嘉应物业在广东省公证处签署了《不可撤销授权书》。授权书规定,委托及授权招行为嘉应物业合法代理人,如嘉应物业不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履行担保人或其他责任,将授权招行出售、出租或处分该物业。 同时,招行与嘉应物业在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某宾馆也向招行出具了承诺书,确认招行可享有抵押合同项下的有关权利。 1997年4月14日,招行向香港国投发放了2.1亿港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 十二天后,嘉应物业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了“押记登记证明书”。 1997年4月25日,香港国投和嘉应物业再次将嘉应宾馆的6至8层房产抵押给招行,当事人同样签署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不可撤销授权书》,并于同日在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同年5月31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了抵押物相关手续。 同年4月28日,招行再次向香港国投发放了4000万港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 截至此时,招行共向香港国投发放两笔港元贷款共计2.5亿港元。 在随后的一年里,香港国投进入还款程序。 据招行资料显示。截至1999年底,香港国投共还利息合计1860余万港元,尚拖欠本金2.5亿港元和大量余息。 经招行多次催收,香港国投承诺还款,但迟迟未履行。招行与嘉应物业多次协商拍卖抵押物以清偿贷款,也无实际进展。问题就此陷入僵局。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由于贷款发生在香港,而抵押担保发生在内地,银企双方分别签订了适用香港法律的贷款合同和适用内地法律的抵押担保合同。”该案独任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郭晓文介绍,招行如追索贷款则须在香港和内地法院启动两个司法程序,其时间和费用成本难以预计。 “鉴于实际情况,招行决定采用涉外仲裁的方式,将贷款和抵押两个合同的争议交由一个仲裁程序来解决。”郭晓文说。 对招行来说,选择仲裁的另一个利好前提是,香港特别们政区立法会通过了《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按此条例,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强制执行。 而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须在合同文本中加注仲裁条款,但在招行2.5亿港元贷款的合同文本中并未加注。 经过长时间协商,三方当事人于1999年9月24日补签了仲裁条款,内称,香港国投和嘉应物业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现更名为华南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有约束力。 该条款另称,仲裁适用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即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裁决应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日内,或在开庭审理结束后30日内作出。而普通程序,则一般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须在仲裁庭组成后9个月内作出。 1999年11月30日,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受理招行仲裁案,并于2000年1月4日组成仲裁庭。 在庭上,抵押合作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香港国投和嘉应物业认为低押合同无效,愿意承担合同无效责任。而另一方面他们在答辩中称,宾馆是合作企业性质,还有其他股东,宾馆并不完全属于嘉应物业,没有经合作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抵押行为是无效的,不能因为手续齐全,就认定有效。香港国投不同意招行拍卖抵押物的仲裁请求。 而招行在答辩中则认为,抵押行为依法以登记生效。 其间,招行于1999年11月19日代抵押人为嘉应宾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18余万港元。 2000年3月14日,仲裁庭第二次开庭。 招行认为,中国实行的是房地产登记制。嘉应物业持有房地产产权证,并经合法登记,是有效的。嘉应宾馆也承诺只是物业的管理人,不是产权人,并承认抵押的事实。 而香港国投和嘉应物业则认为,嘉应宾馆用地是行政划拨用地性质,嘉应物业无权处置该物业;宾馆是合作企业,不能由一方股东单独处置合作企业的物业。嘉应物业只拥有宾馆的股权,不应以产权方式去体现。“虽然中国法律规定以登记生效,但如果物业来源不合法,也是无效的。” 裁决执行受阻 2000年3月31日,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 裁决意见认为,香港国投在贷款已到期的情况下一直拖欠贷款本金及大量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现行的有关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抵押用地的性质不应成为实施抵押行为的障碍,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了公证及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庭对申请人(指招行)的全部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随即,仲裁庭作出裁决,内容包括:借款人应归还招行贷款本金2.5亿港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所有相应利息、罚息。南方国投应承担招行实现货款协议项下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抵押物的保险费、评估、拍卖、过户税费等。招行有权依法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业嘉应宾馆负1、2层及第1至30层以清偿上述债务和费用。嘉应物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随即,该案转入法院执行程序。 “香港国投曾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偿还过约数百万元,但仅此而已,期间,香港国投曾提出过和解,但对方却无实际还款能力,后来还是实行强制执行。”招行法律事务部一人士称。 “而在抵押物业问题上,僵持几年来,主要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如动产和不动产的界定问题。当初,签订合同以物业作抵押,但对嘉应宾馆内设施并未明确。另外,更主要的问题是,该宾馆还有其他债务问题。在拍卖阶段,曾有宾馆的多家债权人提请诉讼,同时由于拍卖标的较大(2000年评估值3亿多元),一度两次流拍。”上述人士称,“在多次协调下,目前,再次进入对物业的拍卖阶段,相信一段时间后,会得到圆满解决的”。 链接 金融仲裁VS司法诉讼 虽然执行程序并非一帆风顺,“但可以肯定的是,金融仲裁与司法诉讼相比,具有办案周期较短、费用低及公正性、专业性较好的特点。”招行法律事务部一人士称,近年,招行另有一起纠纷也选用仲裁的形式,执行效果较好。 在传统上,银行习惯于把贷款争议提交其所在地的法院解决,这其中,固然有适用法律方面的考虑,同时与过去银行贷款的性质和内容及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单纯有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商业交易多样化的发展,银行的跨区域作业和业务方式的复杂化已渐成趋势。因此,需要将贷款纠纷提交操作更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 但对于金融业来讲,对选择仲裁解决争议还存有一些担心,如财产保全是否及时,裁决执行是否会在法院受阻等。 针对这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郭晓文解释说,无论是《仲裁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对仲裁保全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有配套的司法解释。 另外,从1995年《仲栽法》实施以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中除极个别的被法院以程序问题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外,绝大多数都得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从1998年起,凡是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如若不予执行或撤销,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是对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特别保障。 郭晓文称,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它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院对仲裁监督的程序,保障和方便当事人行使有关权利。 而费用问题也是各金融机构要考虑的。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国内金融案件的仲裁费为39万元,这比法院两审受理费52万元低25%;争议金额为600万美元的涉外金融案件的仲裁费为39万元,这比法院受理费8万失元低40%左右。 招行2.5亿港元仲裁案的裁决书称,此案的仲裁费为160万元,比在法院进行司法诉讼少了一半的费用。不仅如此,根据仲裁规定,胜诉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费用在胜诉金额10%的幅度内由败诉方承担。 然而,对仲裁业而言,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在1994年制订的《仲裁法》未修订之前,如何解决仲裁机构行政化和仲裁程序司法化的瓶颈问题,进而确保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和仲裁员的专家色彩。 一仲裁业界人士称,部分仲裁机构仍是行政任命体制,政府既管人,又管钱,对仲裁案件的干预依然存在。另外,仲裁行业规范也未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至今也没有,目前该行业接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管理。 同时,他还认为,社会对仲裁的认识程度不够,部分银企不了解,因而他们选择法院诉讼形式解决纠纷。目前,实际发生并选择金融仲裁的案件并不多。 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仲裁机构设置门槛过低,机构过多(约170家),案源也不够,部分仲裁专业素质跟不上。该人士建议,应调高设置门槛,将仲裁机构降至30家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