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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商务部“紧箍咒” 典当行归口银监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 10:05 21世纪经济报道 贾玉宝

  本报记者 贾玉宝 深圳报道

  一个在中国诞生已1700年、复出17年的老行业——被誉为“第二银行”的典当行业,在外缺法规、内缺人才、市场被挤占的重重困境中看见一缕复兴的曙光。

  一个接管典当业仅年余的新部门——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以修订法规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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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加强对典当市场的管理,抬高行业门槛,降低所得费率。此举被视作“给典当行上了一道新的紧箍咒。”

  由此引发了典当行业和商务部之间的争论,其直接结果,就是商务部原计划本月底出台的新《典当行管理办法》很可能押后。

  问题并不止于此。近日又有典当行业人士建议典当行归口银监会管理。

  商务部“高筑墙”

  《典当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典当行的开立门槛。征求意见稿称:“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但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或者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而此前这四项的准入门槛分别是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和300万元。

  宁夏银川市某典当行资深人士王先生称,“提高注册资本可增强典当行的抗风险能力,但不能搞‘一刀切’。在西部地区例如宁夏,全省共有典当行21家,目前能正常经营的不超过4家,本来经营状况就不好,再来一轮扼杀,只能退出得更多,更快。”

  深圳某典当行人士称,虚假注册在典当行不乏其例,抬高行业门槛可能会再度引发虚假注资行为。

  湖北经济学院的金融学院的典当研究所所长危惊涛称,商务部此举限制性规范较多,有收缩典当行业的感觉。“在发达地区500万元不一定够用,在西部地区,300万都用不了。建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金。”

  广州市长寿典当行负责人称,长寿有一家分支机构,于2002年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如按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则要增加1000万元注资,实际上,从业务操作上看,1000万元已足够。

  不仅如此,该征求意见稿第43条称:“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6‰。”该费率比原办法的规定下降了9个千分点。

  北京市华夏典当行副总经理郭金山说,实际上,月综合费率不能视同于银行的利息,它只是行业的服务费用,需市场说了算。再则,横向比较看,拍卖行的服务费用上限是20%(买卖双方方各10%),寄卖行的代销费用是10%(寄卖价3%的综合服务费,售出后寄卖价7%的佣金),典当行都比它们低,相反,风险却比它们高。

  “就广州来说,月综合费率的下降对典当传统业务冲击很大。”广州市长寿典当行负责人称。

  辽宁社会科学院民俗文化研究所中国典当研究中心主任曲彦斌教授说,“修订和制订新法规应有理论和实际的科学依据,否则容易导致市场萎缩和混乱。费率是典当行的主要利润来源,若设立不合理,可能会造成行业萎缩。”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缩小典当行经营范围的动议亦引发较大的反对意见。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房地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押、不能典当异地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的条款。

  重庆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吴成学称,“实际上,成都、重庆等相当一部分城市都在搞在建工程抵押,但多是在工程的扫尾阶段,并且是在开发商已获预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典当的,政府没有必要限制太死,应让行业自行把握风险。”

  “否则,仅此一条,就足以让80%的西部典当行关门。”吴说。

  “此外,新增条款中不准经营的还有动产抵押业务,这其中包括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的抵押。但目前对机器设备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归属不明确,按照《担保法》可以抵押,但征求意见稿又不允许。”危惊涛说。

  武汉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张国清说,“商务部于5月13日在北京举行的新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业界人士的意见集中在典当行的定性、入门条件、费率、在建工程不得抵押、异地房地产和机动车辆不得典当等方面。 ”

  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庄忠孝称,5月13日会后,业界人士就征求意见稿中进入门槛、经营范围等问题又形成了书面意见,已正式转交给商务部,希望在修订中能予考虑。

  金融机构还是特殊企业?

  因不满商务部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条款,部分典当行业人士甚至提出了将典当行划归银监会监管的动议。

  实际上,典当业的行业类型和机构属性已几经变化(参见背景链接)。

  资深人士王先生称,原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在政策指引和培育市场发展方面,尤其是具体指导上,不是太到位。例如银川典当行归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管理(此前归口省经贸委综合处),该处主管典当行的只有两人,目前并无具体的管理和指导措施,主要的管理工作就是年审,而年审也主要依据典当行的自查报告,说不上管。

  业界人士还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的定性是“特殊企业法人”,这一定性不明确。“典当业仍属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业务上也与银行多有交叉,可以作为银行的有益补充。归口银监会管理较为合适。”

  但业界也有人持不同态度。危惊涛说,“(典当行)还原为金融机构的可能性不大,定位为特殊企业法人,其发展空间或许更大些。但目前的关键是典当行要享受到工商企业的国民待遇,打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归口问题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国外也大多是通过非金融行政部门监管典当行,监管重点在于市场准入和退出环节。

  股票质押之惑

  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典当行管理办法》放开了对房地产和股票质押的口子,这被业界视为重生的机会。但随之而来的是各地典当行开始热衷于推销股票典当业务。此时,银行开展的股票质押贷款正在被监管部门制止。对此,一位证券人士提出疑问,典当行的作为会不会导致银行资金和私募资金变相流入股市。

  而该业务在操作上也存在法规冲突的问题。如股票典当合同效力问题,由于证券登记机构尚未对典当行股票质押业务实行登记,股票质押合同的效力存在缺陷。

  此外,典当行要求股票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授权,而《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同时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典当行和证券公司有强行平仓的权利,这样,授权委托书效力也存在问题。此项业务仍存在制度设计风险。对此,征求意见稿并未予以明确。

  “目前的情况是,有法难依,确实需要及时修订。”上海市恒通典当行总经理马丁称,典当行属于适度发展的行业,在政策上要适度放宽而不是限制发展。

  危惊涛说,与典当行业直接有关的《物权法》尚未出台,目前只有依托《担保法》和《公司法》,但与《典当行管理办法》也有衔接不到位之处,如《公司法》规定,企业是可以进行融资的,既然典当行被定位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也应该可以有融资行为,但征求意见稿对此又作了限制。

  另一方面,“一些寄卖行变相经营典当行业务,侵占典当市场,在全国来看,情况都相当普遍。”浙江舟山某典当行的人士说,由于在管理归口上不同(二者均归商务部管理,但在部分地方,寄卖行归当地经贸部门管理),目前协调较难。“这同样需要从体制上予以规范和协调。”

  资料链接

  ◎1987年,内地典当业在消逝30多年后复出,典当行业一片混乱。全国共有22个不同部门批设、监管自己的典当行,其中有的省市视典当行为金融业,而大多数地区未有明确说法。

  ◎199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并明确规定典当行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提出,“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至此,典当行脱去了“金”字外衣。

  ◎2001年8月,前国家经贸委出台《典当行管理办法》。

  ◎2003年,典当行划归商务部主管。

  ◎目前,全国共有典当行1375家,分支机构34个,从业人员达11000人,全行业注册资本总额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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