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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之争仍未息 能源短缺推动可再生能源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11:2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冯 青 北京、德州报道

  《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法》距离全国人大一审的日程愈来愈近。

  8月5日,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研究员时景丽告诉记者:“目前该草案已经上报全国人大环资委,希望在今年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进行一审。顺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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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2005年夏天立法;如果还要二次、三次审议,可能要到2005年年底或2006年春天了。”

  立法背景

  据中国太阳能热利用委员会秘书长罗振涛介绍:“该法律草案一共包括8章43条,经过政府官员、专家、企业家以及英、美、德、澳大利亚、荷兰的法律专家共同讨论,目前草案的建议稿和基本框架已经通过,进入了业界征求意见阶段。”

  罗秘书长称,这些年中国环境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能源短缺日益严峻,可再生能源虽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发展,但速度缓慢,在此情况下,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今年4月,人大环资委在上海对该法律进行立法调研时,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存在几大瓶颈,如缺乏足够的经济鼓励政策、激励机制和法规保障;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使技术推广应用受限;未建立起完备的可再生能源工业体系,研发能力薄弱等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负责起草。据时景丽副研究员介绍:“从去年年底开始,以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李俊峰研究员等为首的专家开始起草初稿;今年2-6月,发改委能源局和人大环资委正式介入。”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处处长史立三告诉记者:“由我们组织起草的政府建议稿多为原则性条款,包括50多条内容,具体细节仍在修订之中。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制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能源研究所、清华大学等得到了美国能源基金会的支持。据能源基金会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杨富强回忆:“2000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等在人民大会堂开会,那时可再生能源立法有了初步的轮廓。而中国政府和高层领导也给予了极大关注,使得立法被正式提上日程。”

  2003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法》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之中。

  模式之争

  据起草组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案室专家王凤春透露,该法的核心内容包括:确定国家的投入力度,建立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规划出指标,分解到各省;在价格管理上,可再生能源电价实行分类电价制度(上网电价)和电价分摊制度。第三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模式。

  今年5月,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国际研讨会上,针对可再生能源的两种发展模式有过争议。初期模式建议采用购电法,即输电企业将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电量接入电网,同时按照规定的固定价格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据当时参加讨论的一位企业人士说:“购电法得到了众多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支持,而大型能源企业则强烈反对,主要原因是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规模小,而电价成本高,所以电网公司都不愿意让其入网。”

  后来又建议采用配额制,即让发电企业和供电商选择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形式,并通过建立电力交易市场,实现市场竞争和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降低电力成本和价格。“配额制平息了能源企业的‘不情愿’,而遭到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反对。主要原因是发电企业可以自己发展大规模的可再生电力,并可与供电企业联合起来,屏蔽掉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发展。”该人士解释。

  史立三指出:“配额制比较适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都采用这种模式。对于市场不太发达的国家,建议采用政府强制购电法比较好。但是在中国,我们建议采用两种方式并存的模式。”

  时景丽说:“目前中国的电力体制很不完善,而纯市场的配额制难以适用中国的电力市场。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制定出合理的电价制度,带动该产业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的发展。以实现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提高到总体能源10%的发展目标。”

  她介绍,“虽然现在两种发展模式并存的建议写进了法律草案中,但仍不能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最终还是要看人大环资委的意见。”但她坚信:“发展模式的争论不会阻挡立法的进程。”

  众多企业也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立法而奔走呼号。

  2003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中,60多位人大代表联合提交了一份支持《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法》的议案。这些代表有:海尔集团总裁杨绵绵、海信集团董事长周厚健、浪潮集团总裁孙丕恕、德州皇明太阳能集团总裁黄鸣,以及中科院高能所黄涛教授、青岛海洋所胡敦欣院士、秦蕴珊院士、中国海洋大学管华诗校长、中国林科院王涛院士等。

  据德州皇明太阳能集团总裁黄鸣说:“2004年两会的议案中,我建议在宪法中加入:‘国家保障能源可持续利用,进行战略储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使能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黄鸣甚至提出,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加入支持太阳能条款,并将其作为2003年两会议案递交。

  据悉,在英、德、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政府在可再生能源法律中,都采取了一定的经济激励政策。”德国从2003年起开始大力扶植太阳能企业。为加大在家用采暖和饮用水方面的扶植力度,提高对太阳能与地热等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2004年德国设立了6000万欧元的联邦研究基金,其中由政府承担费用达到了4000万欧元。而在德国安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政府给用户的补助是30-50欧元。

  而据史立三说,在《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法》政府建议稿草案中,“我们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还制定出了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

  罗振涛说:“我们希望在税收等方面也能给予优惠。中国的风力发电、小水电的增值税都按约6%征收,而太阳能仍和普通行业的税收办法相同。希望将来能和风力发电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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