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待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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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4:3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莺通讯员罗穗报道: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法律滞后性的特点或新情况的出现,有些制度规定已不利于医药产业。这是昨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永建在“食品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论坛”上所说的。 张永建举例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允许药品委托生产,这对生产要
据了解,当初这种设想有利于监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监管的不断完善及生产企业对新产品需求的增加,其约束作用日益显现。据悉,国内外都有专门从事研发的机构,这类机构交易的是研发的成果,而非生产的产品。在我国,不仅仅是医药产业,大多数产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研发的瓶颈约束。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状况,都将专业研究机构或个人与生产厂商的联合开发作为一种较好的模式给予肯定。在这个链条上,专业研究机构利用其专业能力和资源进行研发,生产企业则以市场经济的方式参与其中,但一般不介入具体的研发过程中。研发机构可以多种方式转移其成果并使之商品化,其中委托生产也是一种模式。 因此,从法律、法规上应充分考虑这种由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产生的交易行为,使法律、法规成为科研成果向市场化、商品化转化的助推器。政府应根据社会发展不断深化认识,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促进产业的健康积极发展。 再如,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目前也显示出其与实际发展不相符的一面。当初制定这一行政法规的目的,是在于保护有关企业的正当权益,制止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但是近年来,根据调研,有不少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发展,企业也有修改该条例的意见和要求。据了解,有关部门日前也已经开始考虑这一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