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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0日晚间,中潜股份(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字 20137),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6 号)。(中潜股份维权入口)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中潜股份涉及多项违规:一、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中潜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在三项违规中,中潜股份最为主要的违规行为是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查明:中潜股份原拟以 1 元收购北海慧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慧玉)失败后,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投资设立子公司北海中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中潜),聘请北海慧玉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经北海中潜介绍,上海天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放)购买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的团体意外险产品。上海天放支付保费后,泰康在线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向北海中潜支付保费的 92%,北海中潜就此确认对泰康在线的主营业务收入37,287,122.50 元;北海中潜以向上海天放采购网络推广服务的名义向上海天放支付11,542,807.38 元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北海中潜对泰康在线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上海天放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北海中潜虚增业绩导致中潜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综上,中潜股份 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7,287,122.50 元,虚增营业成本11,542,807.38 元,导致营业利润虚增 25,744,315.12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62.08%。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中潜股份目前收到的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下达后法院将会受理投资者索赔。暂定:于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之间买入中潜股份,且在2020年10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中潜股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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