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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今,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萧条到繁荣的“跃进”三十年。回首过去30年,股民数量剧增、投资者结构不断优化,法制化下证券市场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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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老牌上市公司风华高科(维权)因虚假陈诉被证监会处罚,上百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额超1.66亿。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杨长青律师做客新浪财经法说资本,为您解读法前案后。
本期做客嘉宾是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杨长青律师,杨长青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证券虚假陈述维权业务8年。
一、具体案情
2019年11月20日,老牌上市公司风华高科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广东省证监局行政处罚。经查明,风华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15年底至2018年初,风华高科对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处置未如实说明,风华高科将未收回的6300余万元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又再度回购,造成债权已经回收的假象;2、风华高科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具体来说也是没有对上述的应收账款做如实说明;3、未及时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其决议是不通过其2017年年度报告。
经律师查阅历年年报,统计风华高科历年净利润如下:2009年5729万元;2010年2.21亿元;2011年1.6456亿元;2012年1177万元;2013年2082万元;2014年3540万元;2015年亏损1128万元;2016年亏损452万元;2017年1.6314亿元;2018年9.4523亿元;2019年2.5888亿元;2020年半年的净利润是2.778亿元。
由此可见,2015年,2016年两年风华高科都处于亏损状态,而风华高科为了粉饰业绩,作出了虚假陈述。没想到弄巧成拙,反倒陷入了更大的困境。
二、庭审争议焦点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有个专业术语叫“三日一价”。三日是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示日、基准日,一价是基准价。一般而言,投资者只有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进,并且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亏损投资者,才能被认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是说,揭示日直接影响投资人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在风华高科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庭审中2016年3月29日是风华高科虚假陈述的陈述日,对于这一点,投资者和风华高科都没有异议。这一天是风华高科披露其2015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也是其后续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的起点。
争议焦点在于哪一天是风华高科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若把引起股价大幅下跌的揭露行为发布时间定为揭露日,可以更全面的覆盖投资者的损失。反之,投资者的大部分损失都不会得到赔偿。
在庭审中,风华高科给出了一系列备选日期。
首先是2018年4月28日,这一天风华高科自行发布了《关于广东风华高科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广州市中院在判决中否认了这个日期,理由是风华高科在公告中只字未提其2015年年度报告的虚假陈述内容。
其次,风华高科主张2018年5月10日或者2018年5月18日也可以作为揭露日。2018年5月10日深交所在官网公布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科的年报问询函》,2018年5月18日,风华高科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公告回复了这个问询函。风华高科在这一天的公告中继续掩饰其2015年年报造假的情况。
三、法院判决
广州市中院在判决中说明,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一是虚假陈述行为属于首次被公开;二审在全国范围发行、传播;三是揭露对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2018年8月8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首次向投资者公布因为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实。该公告在巨潮咨询网上公布,是在全国范围内传播。而且当天风华高科跌停,次日继续下跌。
综合以上三点,广州市中院认定2018年8月8日为风华高科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四、索赔进展
截止目前,法院一审判决风华高科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16600万元。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已经有数百位,预计符合索赔条件尚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上千名。
根据2020年7月10日广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8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并且在2018年8月8日(含当日)之后仍然持有或者卖出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
风华高科2021年3月1日收盘价为32.21元,较虚假陈述索赔案中法院认定的基准价16.51元翻了将近一倍,2020年上半年风华高科的净利润为27780万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其总资产为809743万元,净资产是599472万元。在赔付能力方面,风华高科是有支付能力的。风华高科已经预提了1.7亿元的营业外收入,投资者的损失是有望得到补偿。目前具体案件结果还在等待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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