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篡改股东提案?威胁公证人员?新潮能源:与事实严重不符

拒收、篡改股东提案?威胁公证人员?新潮能源:与事实严重不符
2020年04月20日 21:21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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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收、篡改股东提案?威胁公证人员?新潮能源澄清:与事实严重不符

  来源: 证券日报之声

  证券日报网

  近日,有媒体报道,新潮能源拒收部分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并对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篡改,公司工作人员对公证人员进行威胁,并被多名股东起诉。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4月19日晚间,新潮能源发布澄清公告,明确声明:“公司不存在上述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形,上述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疑存“三宗罪”

  根据公告,4月16日,新潮能源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分别于10:47及11:29收到邮箱“1041110254@qq.com”发送的《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I”)的邮件。

  该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为选举刘魁等5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大勇等3人为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吴海峰等2人为公司监事。

  4月17日16:47,公司前述邮箱收到“331882507@qq.com”发送的《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II”)的邮件。该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为,刘珂、刘斌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不适合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4月18日,新潮能源部分股东召开了记者会。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市场较高关注。上交所下发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临时提案股东加强规范运作。

  新潮能源表示,关注到媒体对公司的质疑主要涉及“三宗罪”:一是股东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被拒收且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事宜;二是公司员工威胁公证员事宜;三是“多位股东已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声明: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

  针对上述指责,新潮能源称,“上述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对于“拒收股东提案”,新潮能源称,16日下午14:50,公司工作人员接到通知有股东来现场提交临时提案,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予以接待并现场接受了材料,并于当日晚间发布了《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报道中所称的“拒收(材料)”、“对提案内容进行了篡改”均与事实严重不符。

  对于“威胁公证人员”,新潮能源称,4月16日《临时提案I》现场公证送达时,被口头告知为北京东方公证处,但是公证人员拒绝出示证件。4月17日,公司员工至东方公证处办公场地并与该处的工作人员王女士取得了联系,被告知前日到达公司现场自称东方公证处的人员并非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

  4月20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其工作人员在查询之后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未发现公司有参与涉及新潮能源的上述公证业务。此外,对于网传公司公证人员被新潮能源员工“威胁”事件,其表示,目前并未听说有此事发生。

  “公司员工并不存在报道中所称的‘威胁’情形,”新潮能源表示,上述事实有公司现场的物业人员、现场监控以及微信记录佐证。

  针对“股东对公司提起诉讼”,新潮能源表示,由于本次送达过程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存在明显不同,且所有文件均没有任何法院的公章,也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司法文件;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竟然是对尚未发生的事情的起诉,里面事实陈述部分的事件发生的日期是空白的、而且绵阳泰合的起诉状只看得见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且不清晰)未加盖绵阳泰合公章。

  有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针对一个尚未发生的不确定事件提起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要件。”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各方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依法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滥用权利。

  新潮能源也向《证券日报》记者证实,经公司员工与牟平法院电话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答复称:此次送达只是履行诉前调解程序,并非立案。

  新潮能源认为,这与媒体所称的“多位股东已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明显不符。

  “这种诉讼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是要对未发生的事做判决。不排除只是为了制造影响,给对方形成压力。”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两临时议案将不被提交股东大会

  4月19日,新潮能源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前述两个临时提案是否予以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进行审议。

  对于《临时提案I》,与会董事认为,出具主体为金志昌盛、绵阳泰合、上海关山和杭州鸿裕,其中并没有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盖章和用印,且在2015年参与认购股票之时,宁波国金就放弃了提名权,金志昌盛无权代表其提交临时议案提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此外,公告还显示,根据金志昌盛的债权人和100%的股权质押人奥康投资发送的函件,其与金志昌盛之间存在对金志昌盛就新潮能源相关事项决策权利进行限制的协议安排,《临时议案I》未根据协议安排事先通知奥康投资并取得书面同意。4月17日,作为金志昌盛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及证照共管方杭州兆恒公司回复新潮能源称,未同意对《临时提案I》加盖公章或法人章,若提案出现金志昌盛印章,则不予认可,并提醒勿擅自确认其法律效力。

  国浩律师认为,《临时提案I》上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存疑,建议谨慎处理,在未能确认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宜直接得出金志昌盛公章真实有效的结论。

  “金志昌盛就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受限,不具有擅自对外行使意思表示的权利,”新潮能源上述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即便抛开印章真实性问题,本次以金志昌盛名义擅自向新潮能源提交《临时议案I》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仍然得不到有效支撑,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在新潮能源董事会看来,因上述原因扣除金志昌盛及宁波国金阳光所持股份之后,剩余3名提案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约1.87%,《临时提案I》已明显无法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持有3%以上股份”才能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要求。

  《临时提案II》要求审议刘珂及刘斌“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事项。新潮能源上述人员表示,其核心意思表示是要求“罢免”刘珂及刘斌的董事(董事长)职务。

  “一方面本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需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对因任期届满而换届的董事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中提起‘罢免’,并没有实际意义,无需以单独议案进行审议。”新潮能源上述人士表示,另一方面,根据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临时提案II》要求审议刘珂及刘斌“是否适合被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不属于《公司法》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4月19日,在新潮能源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上,9名董事对将《临时提案I》和《临时提案II》提交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议案,全部投出了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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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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