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 新潮能源收监管工作函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 新潮能源收监管工作函
2020年04月19日 19:53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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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新潮能源收监管工作函

  4月19日,资本邦获悉,新潮能源(600777.SH)公告称,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

  公司4月17日披露公告称,收到落款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名股东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书面材料,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我部关注到,相关股东于4月18日就上述股东提案事项召开记者发布会,市场关注度较高。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要求新潮能源回复如下质疑: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不得无故设置障碍。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事项,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二、上述提案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目前治理决策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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