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索赔案件中 银信资产评估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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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1日 11:38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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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保千里(600074)因虚假陈述被股民索赔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代理投资者对保千里提起的索赔诉讼,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近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3年中达股份进行破产重整,2014年10月30日披露了《收购报告(草案)》草案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同年11月中达股份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决议。2015年2月证监会核准中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2015年3月中达股份完成资产重组。2015年4月2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千里,600074)。

  2016年12月29日,保千里发布公告称,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12日,保千里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对保千里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等一致行动的收购人作出行政处罚。保千里股价因此大幅波动,其中被立案调查披露日股价跌停,行政处罚前后更是连续30个跌停,持续刷新A股连续跌停纪录,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017年起就有投资者开始提起索赔,2018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请求。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28日买入保千里股票,并在2016年12月28日收盘后仍持有股票的,即有索赔资格。但当时证监会尚没有查明和处罚银信资产评估公司的违法行为,所以原先案件投资者没有对银信资产评估公司提起诉讼。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担任保荐、审计、法律、评估、财务顾问等职责的专业中介机构,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勤勉、专业和审慎的核查工作可以有效防范各类欺诈行为发生,否则起到了“助纣为虐”的反作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曾指出,现实中个别中介机构罔顾法律责任和社会信赖,背弃市场信赖,为各类欺诈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必须严惩纠偏。《证券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情形且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投资者诉保千里及银信评估公司的案件中,如果法院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不仅对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也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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