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750--水發興業能源:有關本公司發行二零二二年到期之2.00%現金支付及4.00%實物支付擔保優先票據之現金票息選擇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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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huifaSingyesEnergyHoldingsLimited中 國 水 發 興 業 能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750)
有關本公司發行二零二二年到期之 2.00% 現金支付及 4.00% 實物支付擔保優先票據之現金票息選擇
茲提述中國水發興業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發行二零二二年到期之 2.00% 現金支付及4.00%實物支付擔保優先票據(「該等票據」)。
根據該等票據契約,本公司已承諾於每年六月十九日及十二月十九日(「付息日」)按以下方式支付該等票據本金的利息:(i) 按現金票息選擇(定義見下文)前每年2.00%的利率以現金支付,之後每年以 6.00% 的利率以現金支付(各為「現金利息」(倘適用));及(ii) 視乎現金票息選擇(定義見下文)而定,根據該等票據契約藉增加該等票據的本金額或通過發行附加票據支付,本金額相等於當時未償還該等票據本金總額的4.00%(「實物支付利息」)。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根據該等票據契約,本公司已向受託人及該等票據付款代理遞交證明書(「現金票息選擇證明書」),選擇全數以現金支付就該等票據應付的全數實物支付利息(「現金票息選擇」)。
進行現金票息選擇後,自緊接現金票息選擇證明書前一日之付息日(「現金票息生效日」)起(包括當日)至到期日(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當時尚未償還之該等票據本金總額之全數應計利息應悉數以現金支付,而該等票據自先前現金票息生效日(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將按年利率 6.00%計息(為免生疑,該利率於各情況下等於在現金票息生效日前 (i)適用之現金利息率 2% 及 (ii) 實物支付利息率 4%之總和)。
現金票息選擇不可撤銷。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水發興業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鄭清濤
香港,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鄭清濤先生(主席)、劉紅維先生(副主席)、陳福山先生及王棟偉先生;非執行董事為王素輝女士及李麗女士;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王京博士、易永發先生及譚洪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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