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 石油公布,于2019年1月22日,公司收到联交所的函件,通知其已收到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肖丽的投诉。投诉人指控肖丽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犯下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石油及天然气业务的香港投资控股公司。公司通过两大分部运营。再生塑料分部从事再生塑料的采购、加工及销售业务。石油及天然气销售分部从事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业务。公司在香港及美国开展业务。主营业务,在美国犹他州尤因塔县尤因塔盆地若干天然气及油田从事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生产。
在董事会了解肖丽的罪行后,董事会举行董事会会议并得出以下结论:
1.在肖丽获委任为公司董事时及收到联交所函件前,董事会成员(肖丽除外)均不知悉任何罪行;
2.不论在其获委任为公司执行董事之前或之后,肖丽所犯罪行概与公司的业务无关;
3.肖丽于加入董事会前理应披露她的罪行,惟她未有如此行事;
4.肖丽自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之时起并无参与集团任何业务决定,且并无履行彼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或行政总裁的职责;
5.考虑到董事会所得资料,董事会(除肖丽未参与董事会会议外)认为肖丽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及╱或公司任何其他职位。
董事会随后已知会肖丽有关结论。考虑到董事会的结论,肖丽接纳董事会意见,并提呈辞任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职务,自2019年6月17日起生效,即证监会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规则7同意肖丽辞任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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