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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 存 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此次公司公积金转增股份是否符合要求?
董秘回答(泸天化SZ000912):
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是公司发行新股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一部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对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而是将转增的股本用于偿债、转让给符合条件的重整投资人或者公开询价处置,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均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存在股本增加而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情形。相反地,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增加股本的同时每股对应的资产相应增加,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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