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公司与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研发及生产费用均由公司出,但收益却归宜昌交运集团,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存在不公平?对于这种把长江电力当唐僧肉的行为,公司作何解释?公司次合作协议是否存在损害长江电力所有持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董秘回答(长江电力SH600900):
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公司与宜昌交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研发、建造长江三峡纯电动观光游轮。一方面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长江船舶电动化产业发展,促进长江清洁通航;另一方面推动港口码头岸电系统建设,增加库区电能的消纳,促进公司配售电业务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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