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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原告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3.77万元,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
上述情形属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终止上市情形,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原告从2019年开始即从事冻肉为主的农产品进口业务,冻肉进口贸易已经成为了原告货源稳定、持续经营、具备实质商业收入的主营业务。没有证据证明该项业务是临时性的或者偶发性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这项业务,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持续性。
上交所认为,厦华电子缺乏经常性经营的产品和主营业务,2021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绍统指出,厦华电子自2014年剥离彩电主业后,仅依靠贸易业务勉强维持上市地位。2021年末,公司净资产仅738万元,累计亏损28.75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3.84%。公司自2018年至退市前的2021年,主要经营的进口冻猪肉、进口冻鱼等各项产品,均未形成主要经营业务和持续稳定的收入。其中,进口冻牛肉业务2021年第三季度开始,实现销售收入1.34亿元,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实施证券监管的标准。上交所结合专项核查意见和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修订了上市规则,其中对组合财务退市指标等强制退市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就此被市场称为"退市新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绍统表示,目前在上交所,已有包括厦华电子在内的9家公司适用财务类退市情形和标准退市,加速了上市公司的质量提升和优胜劣汰,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以及符合其他退市标准的公司,上交所将加强退市监管力度,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做到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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