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尹振涛
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多项货币政策工具安排,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大量扶持型优惠政策密集出台,是否能够准确传递到小微企业,是否能够快速直达实体经济末梢,是检验政策效果的重要标准。金融科技要嵌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全流程,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四个环节中发挥基础性重要作用,以此激活金融服务小微企业长效机制建设。
不管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还是顺应新常态下的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纾困始终是近年来财政经济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的主要发力点。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包括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加强组织实施等五方面20项举措,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纵观《通知》全文,多次提到要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并在第十五部分专门提到“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同时,金融科技应该嵌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全流程,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四个环节中均发挥基础性重要作用,以此激活金融服务小微企业长效机制建设。
增强敢贷信心,需要加强合规科技能力建设
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敢放心大胆地给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源自两个担忧:一是小微企业贷款出现不良会被问责和追责,并最终影响到个人及集体的绩效考核;二是担忧小微企业经营变化太快,增加银行的贷后管理工作和难度。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问责问题,《通知》提出“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其中提到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营造尽职免责的信贷文化氛围。针对小微企业贷后管理难问题,《通知》提出“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同时,特别强调要积极打造智能化贷后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多维度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可疑贷款主体、资金异常流动等企业风险点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有效识别管控业务风险。
合规科技和监管科技概念相伴而生,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以数据为核心驱动,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为依托,构建体系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合规、风控及管理系统。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不只是出台一些规章,更在于有效的落地执行。从合规科技的角度看,可以研发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尽职免责系统,从尽职材料提交、审核、确认以及复议等维度贯彻尽职免责制度,如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还可以实现数据的不可篡改以及数据可追溯功能,减少渎职等不合规行为。《通知》提到的“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智能化贷后管理系统”都是当前金融科技在信贷服务中最普遍、最有效的应用场景。例如,小微企业的智能贷后管理系统可以从客户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司法案件信息、纳税经营信息等方面以低成本、无触感、勿打扰的方式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激发愿贷动力,需要贯彻数字普惠金融理念
数字普惠金融是在原普惠金融概念的基础上,叠加现代数字技术能力的产物,既符合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的特性,又贴合当前数字经济和数字基础设施基础能力。《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牢固树立服务小微经营理念”,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自觉性,在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机制体制等方面作出专门安排,对照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普惠金融不是做慈善,也不完全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是一种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服务。对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而言,践行普惠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既是大局和责任,更是市场和机遇。从自身生存发展角度看,中小商业银行在不断压缩的市场空间中,通过专注普惠金融重塑核心竞争能力,是其实现从外延式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必由之路。金融科技现已成为金融机构践行普惠金融的核心推动力量,从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提升信贷成本可负担性和提升商业可持续性三个方面,推动了普惠金融提质增效。
《通知》提出要“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不断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目标之一,银行通过数字技术提升融资可得性和效率的同时,也为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创造了可能,而精细化的定价能力更需要大数据和智能算法的支持。传统的贷款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基准利率加成、客户盈利分析以及风险调整资本收益(RAROC)等,这些方法受制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性而容易损失效率,特别对金额小、周期短和风险波动大的贷款极其不适。但随着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风控的发展,银行变得“比客户自己还了解客户”,结合小微企业客户的标签属性、特征变量及定价模型等,及时分析和识别客户的行为及风险状况,可以通过精准的客户画像实现精细化定价。
夯实能贷基础,需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场景
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多项货币政策工具安排,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大量扶持型优惠政策密集出台,是否能够准确传递到小微企业,是否能够快速直达实体经济末梢,是检验政策效果的重要标准。原来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可以在金融科技支持下,让金融机构发现、识别、认识、了解和服务它。同时,通过智能系统和平台生态,也可以减少金融服务中不必要的中介环节,让资金直达小微企业主体。
《通知》提出要“增强小微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特别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有效金融供给。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部门注册登记过的个体户,属于比小微企业还小的微型企业。由于缺乏抵押担保品、没有银行信贷记录甚至稳定的银行流水,个体工商户基本被排斥在传统的金融服务体系之外。但在金融科技的助力下,金融机构通过平台化和网络化运营,可以直接服务海量的长尾客群,其中就包括大量的个体工商户。以网商银行为例,其累计服务过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超过2500万,其中超过80%的客户从未获得过银行的经营性贷款。同时,其信贷产品户均余额不足3万元,每笔贷款平均金额约1万元,其产品也只适用于最小微的群体。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探索形成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这一模式就是所谓的小微企业信贷工厂,例如,“310”(3分钟申贷、1秒钟放款、全程0人工介入)全流程线上贷款模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贷款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解决小微企业的短期流动性资金问题。同时,借助科技的力量,金融机构还可以为符合授信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支持,激发创业动能。
提升会贷水平,需要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进程
《通知》提出的“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主要包括金融科技的手段运用、加强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以及推动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融合发展。在金融科技的手段运用方面,《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聚焦行业、区域资源搭建数字化获客渠道,拓展小微金融服务生态场景,提升批量获客能力和业务集约运营水平。这一重点工作的提出表明了场景金融建设的重要性,场景金融通过数字技术将金融与场景深度融合,增加各产业间的关联性,引导资源流动与共享,壮大创新共赢的产业生态。在加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方面,《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强组织人员保障,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优化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及业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测额、快速申贷、线上放款等服务,提升客户融资便利性。在推动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深度合作方面,《通知》明确引导科技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通过与大型银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数字化水平,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通知》从加强小微企业金融基础设施的角度,要求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涉企信息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开放共享。指导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用新技术,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强征信供给。在产品创新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大力发展以数字技术和平台模式为依托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建立长效机制需要平衡金融与科技的关系
长效机制是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其中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长效是要有推动制度持续正常运行的“动力源”。近年来,国务院多次研究部署普惠金融领域的政策措施,推动出台一系列专项货币信贷、差异化监管和财税优惠政策,不断强化正面引导和负面约束,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从体制机制上推动了商业银行敢贷、愿贷、能贷。而金融机构服务端的长效机制建设则必须坚守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科技的力量降低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抵押担保少、信用评级难以及贷后管理成本高等问题,增强会贷能力,让银行服务小微不再是口号,而是一门仍“有利可图”的生意,这就需要平衡好金融与科技的关系。
虽然金融科技概念本身有很多版本,对其理解也有很多不同的维度,但谁都不能否认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机理。当然,这里的融合并不是固定僵硬的,是随行业发展的变化、随条件基础的调整、随外部环境的差异而动态调整的。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并不存在金融重要还是科技重要的争论,事实上两者同等重要,不应简单固化地割裂金融与科技的关系,过分地强调前者还是后者都是错误的。没有技术的金融肯定不是好的金融,没有金融的科技也同样不是有用的科技。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要推动大型支付和金融科技平台回归本源”“支持平台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所谓的金融科技回归本源,并不是简单的不做金融只做技术,而应该是通过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共同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文章源发于《中国金融》2022年第14期)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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